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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游子心 于 2011-1-13 01:22 发表 呵呵 我不是楼主呢! 第一天就强迫劳动到第二天早上4点,这长达17个小时的时间有人身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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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游子心 于 2011-1-13 01:27 发表 过期发霉面包、喝自来水、让人吃客人吃剩下的菜······这与奴隶社会又有何异?难道看见了甲骨文才是奴隶社会?
原帖由 游子心 于 2011-1-13 01:46 发表 海牙的《嘉顿酒楼》,地主规定11个小时上班时间,厨房员工,一律只能小便不可大便,这有自由吗?
原帖由 游子心 于 2011-1-13 01:58 发表 10见个小时,似乎双方愿意,问题是11个小时内只能小便,不能大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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