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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2011  初上贼船  2011-3-12 23: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呵呵!一天没上来看,居然有这多人赏光! 不管意见如何,本菜都表示感谢!!

顺便也发表一些不同的意见:

我朋友和拿男的在一起的时候,那男的只是一个普通的销售经理,而且因为和前妻离婚几乎是净身而出,还要付前妻的赡养费。。男的是在这十四年里才逐渐成为CEO的,房子也是在8年前买的。。
-----似乎我一说这个男的是ceo, 就注定我朋友是冲他的钱去的。。。。:34:

我不想提及这事是因为我发此贴的目的是提醒各位在签定同居协议时,要看清楚内容,要知道今后承担的后果。。。。签定协议的时候没有看清楚,现在去看,去改还来的! 。(当然如果你觉得感情没有了,要钱干嘛除外!)
记得以前上班去的火车上经常碰到中国女孩,见面次数多了也就聊了起来,发觉很多的女孩都是和荷兰男朋友同居。。。。
原来觉对同居协议不怎么关心,在朋友发生事情后才知道,原来里面的门道很多,所以心急火燎的上来发个贴提醒各位

但发觉大家对我的本意似乎理解多样化

1)干脆直接无视我发贴的本意: 学会保护好自己。直奔分手费!!
似乎我们在荷兰的女同胞武功都一等一的高,不怕荷兰柴刀。根本不用提醒,也和保护不保护无关。。。。那我真是out+多管闲事了。。。  
要不我直接三贴,面壁去。。。

2)居然有男士(我猜想是)兴师问罪:为什么在分手后,男方要负大把钱养女方。 烦清这位去问那些制定法律的大师,尤其是制定婚姻法的那些脑残专家。特别是过错方要承担多些责任的脑脑残。。。。近的我们GG有法律专栏,出门左拐。 问好了别忘了回来给偶们这些无知者普及普及。。。

3)有小姑娘说:感情不在了,要钱干什么!! 看来我真的是过时加俗气了。好像听人:只要有感情,青菜豆腐也胜似山珍海味。。。感情不在了,只有钱在手才是实在的。。难不清小姑娘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或是在温暖的小火炉边一边吃着雪糕,一边淡定地说。。。

4)更有小姑娘说:我朋友的遭遇很公平,协议是她自己签的,我对这样的小姑娘肃然起敬!!!你一定是一到荷兰就会荷兰语,一到荷兰就了解了荷兰的同居协议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天才一个!
中国女同胞看清楚了。如果你遭遇了这样的事,就憋着 。。想到这里来哭诉一番。。啊!阿,,,,
--------------
先想到这些。。。

[ 本帖最后由 vicky2011 于 2011-3-13 00:14 编辑 ]
redmad810823  见习海盗  2011-3-13 00: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谢谢楼主的提醒,也同情你朋友的遭遇。

但一直不明白,为什莫有女人会嫁给提出婚前财产协议的男人,或同居协议的男人。
debratsao  海贼王  2011-3-13 10: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我婚也結了六年 孩子也生了兩個 還不是差不多 總之自己沒本事賺錢 又鬥不過對方 唉
java2010  见习海盗  2011-3-13 11: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原帖由 debratsao 于 2011-3-13 10:15 发表
我婚也結了六年 孩子也生了兩個 還不是差不多 總之自己沒本事賺錢 又鬥不過對方 唉




如果无力改变,就试着拿得起放得下吧。以免气急伤身。我知道的最直接的例子就是我同学的父亲有外遇,被她母亲撞见过几次,但并没离婚,日久天长积郁成疾,几年之后癌症去世,据说葬礼上我同学的父亲毫无悲伤的样子。这个故事可能极端了点,不过从另一方面看单身过或许也是种解脱。
vicky2011  初上贼船  2011-3-13 12: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quote]原帖由 hehehehe 于 2011-3-12 22:44 发表
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公平的,什么叫“贡献给了这个男的黄金14年”,那么男人呢,男人不是同样也把他14年的黄金时间给了那个女人莫,把爱情,贡献和一个人的工资挂钩,有点不可思议,如果那个男人不是CEO呢?你的朋友可能一分都得不到了,是不是亏大了?和谁相好是自愿的,反感那些谈分手费的,自己的感情又不是交易。,况且在签协议的时候都是成年人了,头脑都不糊涂,协议什么效力应该很清楚的,有什么不公平的?

[ 本帖最后由 hehehehe 于 2011-3-12 22:45 编辑 ]

估计这位童鞋年级很轻,可说出 “相好“的似乎不会是那么年轻 。。

我朋友和那男是有同居协议的--既双方的感情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的,也就是双方对于感情是有一定的忠诚义务的。虽然在保护的力度上弱过婚姻法。。。是这个男的先出轨的。

按你的说法,和谁相好是自愿的。男的和别人相好了,女的就该赶紧收拾包袱走人 才能说这是感情,否则就是灰情了,就是女方想通过这种方式敛财了。。:34: 。看来这位小朋友的将来的丈夫或男朋友真是有福了:他有充分的自由和谁相好,而无需担心为此而承担的任何责任,因为这位小朋友会立马收拾包袱把位置腾出来,而且决不谈分手费,否则她会觉得自己的感情是交易。。。。

我朋友有一份很好的工作,她在这十年利用业余时间修完了新闻学硕士,能购用荷兰文流利地写出100也得报告。。。所以她的前程我是一点都不担心。 但保护好自己和独立自主并不相矛盾。在同居关系上,她因为没有用法律手段保护好自己,以至于自己应得的部分也没有德到。这是教训。。所以我发此贴提醒女同报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义务,怎么就变成了声讨我朋友的帖子,还鄙视我朋友不独立,不自主。。 :34:

我估及是我用了ceo 这个词太扎眼,朋友又是从东欧来的。所以有的同学第一时间就把握朋友匡到东欧掘金女的框架去。。鄙视加落井下石。。。。。。。。:34: 起初觉得自己真是吃饱了饭没事干,找气受。。。现在觉得这个帖子是要发,哪怕有一个女同胞看到了,去做了保护自己的权利,我都决的值得。。此外,也很清楚地看到如果真有时发生,你得到更多会是鄙视,指责,落井下石。。。而且都站在道德制高点上!。。。。

[ 本帖最后由 vicky2011 于 2011-3-13 12:41 编辑 ]
sweetcynthia  海贼王  2011-3-13 13: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说到底女人还是要独立.
如果你和荷兰老公一样强,离婚了为什么还要别人来赡养呢??
女人自己有钱买车买房为什么要男人出分手费? 我还是匪夷所思
头盔  海贼王  2011-3-13 13: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LZ 关于女同胞保护自己的定义: 如果失去了婚姻关系,至少要争取到金钱上的赔偿?
我很反感以上的说法,我的观点:属于我的,当然要拿回来, 不属于我的,为什么要去强求?

以下纯粹是抛开了婚姻法,以及排除把妇女考虑成弱势一方的个人说法:

咋么区分财产归属的问题?LZ朋友有收入,那么收入是否投入到两个人的公共开销/存款/物业等等财产中?如果没有,那么的确是属于男方的财产。既然是男方财产,为什么还要去强求?

关于对于家庭付出的问题,女性在现代社会中的确负担很中,一方面需要有自己的事业,另一方面还担负着生儿育女的责任。如果就这点应用到LZ朋友的案例来说,她也是有全职工作的,并且没有儿女,那么对于家庭的付出,她比男方多了多少? 如果没有多太多?为什么她需要从男方得到补偿?

关于同居关系中的背叛来说,很遗憾,LZ的朋友属于受到感情伤害的一方,如果就这一点,要求男方经济上的补偿?感情是不是可以用金钱的来衡量的? 你的朋友伤的有多重?流了多少血?需要修多少时间的假?这本身就是很难回答的问题,但是这和她的EX男友的收入有个神马关系? 难道男友有钱,她就伤重一点,男友没有钱,就伤轻一点?

再次声明,以上是排除了现在婚姻法,非考虑女性为社会弱者的观点。
白色天  中级海盗  2011-3-13 14: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同居协议据我所知是要去公证处, 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的, 楼主的朋友不知道这个协议的严肃性? ! 关于楼主所说的荷兰语问题, 公证处可以给你请翻译。 所以楼主的朋友不存在上当受骗的问题, 是她自己心存侥幸。。。
白色天  中级海盗  2011-3-13 14: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该是自己的一分不能少, 不该是自己的何必强求。
vicky2011  初上贼船  2011-3-13 14: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原帖由 头盔 于 2011-3-13 13:29 发表
LZ 关于女同胞保护自己的定义: 如果失去了婚姻关系,至少要争取到金钱上的赔偿?
我很反感以上的说法,我的观点:属于我的,当然要拿回来, 不属于我的,为什么要去强求?

以下纯粹是抛开了婚姻法,以及排除把妇女考虑成弱势一方的个 ...


我特别反感LS 偷换我发本贴得本意:我关于女同胞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定义在这里是指深刻理解同居协议的含义和法律效力,不要自认为自己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要弄懂自己所签同居协议的内容。。。保护住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如果 感情不在了,至少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可以依法得到。。。。。。。。

至于你的抛开婚姻法的观点我就不看了。。。只能说你很不幸,你即不生活没有法律的原始社会,也不生活在不用法律的共产主义社会。。。。我不想浪费时间在一个不以法律为准则的观点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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