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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2010  见习海盗  2011-3-12 09: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LZ的意思就是警示女性年轻时,谈感情的时候也要讲点理智,考虑到做出一些选择后有可能面临的后果。女人再强,年龄上一过在精力和实力上都不如男性,脑子里要有点忧患意识。就这事情上经济上的补偿已经没有了,就不较真男人该不该给女人钱了,总之要知道法律和移情别恋的男人都会无视以往的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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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201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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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笋抄肉片儿  海贼王  2011-3-12 17: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原帖由 java2010 于 2011-3-12 09:43 发表
LZ的意思就是警示女性年轻时,谈感情的时候也要讲点理智,考虑到做出一些选择后有可能面临的后果。女人再强,年龄上一过在精力和实力上都不如男性,脑子里要有点忧患意识。就这事情上经济上的补偿已经没有了,就不较真男人该不 ...
头盔  海贼王  2011-3-12 17: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现在大家都讲男女平等,一直希望真的骨子里面大家也都是这样觉得,这个帖子里面,我看到了很多自尊自强的独立女性。
大赞!!!

昨天看到了一句话: 不做生活的受害者。深以为然。
巴山夜雨  中级海盗  2011-3-12 21: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回复 30# 人在Eindhoven 的帖子

你说的也是对的,但是每个人处理事件都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我现在还是认可自己当初的做法,我没有去纠缠,而我则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寻找快乐,我感觉到我不能带给他快乐,那么他有权利寻找自己的快乐。在恰当的时候华丽的转身,如今换来的是问心无愧,坚强,成熟,自信的我,而在历经两年后的他则对我表示无尽的悔恨和惭愧。。。。。。
miffy  海贼王  2011-3-12 21: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原帖由 芦笋抄肉片儿 于 2011-3-12 17:20 发表
ZZCvZM6k4LE


黄金剩女。哈哈。。
java2010  见习海盗  2011-3-12 22: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回复 32# 芦笋抄肉片儿 的帖子

呵呵,贴这有什么意思?你可真无聊。我结婚的时候一分钱聘礼没有,婚戒上的钻石要拿个放大镜看,以后回国连间厕所都买不起,就是因为多少年的感情,但谁能保证以后男人不变质。听说过各种各样龌龊男的事,谈谈自己的观点而已。

[ 本帖最后由 java2010 于 2011-3-12 22:04 编辑 ]
nana  四海霸王  2011-3-12 22: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amy57j  ↗总版主↗  2011-3-12 22:3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LS的理解是对的。即使协议是在mutual consent的基础上签的,如果协议是不公平的或是法院可以认为女方当时签协议时因为情绪所控(比如盲目的爱情等原因所致),法院依然可能判定该协议是无效的。美国有个著名的例子,是一对不孕夫妻找人代孕。孩子生下后,代孕母亲不想把孩子给这对不孕夫妻了。后来打官司,代孕母亲胜诉。因为法官认为当时签合同时虽然是在mutual consent的基础上,但是代孕母亲在当时并没有意识到未来自己对孩子的感情等。这是题外话了,只是拿这个例子说明下,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协议等都是有效的。

我个人觉得,感情这种东西,如果是要走了,是没法强求的。只是很可惜这十四年,貌似这名东欧女子只是用心对待爱情,但是并没有花很多时间用心经营自己的生活。当然这是我的估猜,可能不准确。我想说的是,跟一个ceo在一起这么多年,其实应该可以学到不少东西,同时也可以获得自己的network和networking,这些都是金钱换不来的和无法估量的。当然,我这里并不是justify这男人的出轨。只是希望能从其他角度去看这个问题。

还是要谢谢LZ发帖提醒大家。

[ 本帖最后由 amy57j 于 2011-3-12 22:37 编辑 ]
hehehehe  海贼王  2011-3-12 22: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公平的,什么叫“贡献给了这个男的黄金14年”,那么男人呢,男人不是同样也把他14年的黄金时间给了那个女人莫,把爱情,贡献和一个人的工资挂钩,有点不可思议,如果那个男人不是CEO呢?你的朋友可能一分都得不到了,是不是亏大了?和谁相好是自愿的,反感那些谈分手费的,自己的感情又不是交易。,况且在签协议的时候都是成年人了,头脑都不糊涂,协议什么效力应该很清楚的,有什么不公平的?

[ 本帖最后由 hehehehe 于 2011-3-12 22: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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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_M + 1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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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2011  初上贼船  2011-3-12 23: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呵呵!一天没上来看,居然有这多人赏光! 不管意见如何,本菜都表示感谢!!

顺便也发表一些不同的意见:

我朋友和拿男的在一起的时候,那男的只是一个普通的销售经理,而且因为和前妻离婚几乎是净身而出,还要付前妻的赡养费。。男的是在这十四年里才逐渐成为CEO的,房子也是在8年前买的。。
-----似乎我一说这个男的是ceo, 就注定我朋友是冲他的钱去的。。。。:34:

我不想提及这事是因为我发此贴的目的是提醒各位在签定同居协议时,要看清楚内容,要知道今后承担的后果。。。。签定协议的时候没有看清楚,现在去看,去改还来的! 。(当然如果你觉得感情没有了,要钱干嘛除外!)
记得以前上班去的火车上经常碰到中国女孩,见面次数多了也就聊了起来,发觉很多的女孩都是和荷兰男朋友同居。。。。
原来觉对同居协议不怎么关心,在朋友发生事情后才知道,原来里面的门道很多,所以心急火燎的上来发个贴提醒各位

但发觉大家对我的本意似乎理解多样化

1)干脆直接无视我发贴的本意: 学会保护好自己。直奔分手费!!
似乎我们在荷兰的女同胞武功都一等一的高,不怕荷兰柴刀。根本不用提醒,也和保护不保护无关。。。。那我真是out+多管闲事了。。。  
要不我直接三贴,面壁去。。。

2)居然有男士(我猜想是)兴师问罪:为什么在分手后,男方要负大把钱养女方。 烦清这位去问那些制定法律的大师,尤其是制定婚姻法的那些脑残专家。特别是过错方要承担多些责任的脑脑残。。。。近的我们GG有法律专栏,出门左拐。 问好了别忘了回来给偶们这些无知者普及普及。。。

3)有小姑娘说:感情不在了,要钱干什么!! 看来我真的是过时加俗气了。好像听人:只要有感情,青菜豆腐也胜似山珍海味。。。感情不在了,只有钱在手才是实在的。。难不清小姑娘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或是在温暖的小火炉边一边吃着雪糕,一边淡定地说。。。

4)更有小姑娘说:我朋友的遭遇很公平,协议是她自己签的,我对这样的小姑娘肃然起敬!!!你一定是一到荷兰就会荷兰语,一到荷兰就了解了荷兰的同居协议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天才一个!
中国女同胞看清楚了。如果你遭遇了这样的事,就憋着 。。想到这里来哭诉一番。。啊!阿,,,,
--------------
先想到这些。。。

[ 本帖最后由 vicky2011 于 2011-3-13 00: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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