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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  见习海盗  2009-4-28 20: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原帖由 kabuer 于 2009-4-28 21:33 发表


学法的吧。


对啊,法律就是定分止争的。希望楼主立刻表明身份,便于赏花团所有成员使用自己当时报名赏花的名字进行投票表明意见。不能够确定身份的意见不算是有效力的啊,属于旁听席上听众的随便评论。
猩之助  初上贼船  2009-4-28 20: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这不是什么法律纷争,论坛的作用就是集思广益,让同学各抒己见,如果学生会一味忠言逆耳,就如自断一臂,闭塞己见,怎能有改善的空间
猩之助  初上贼船  2009-4-28 20: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原帖由 anni 于 2009-4-28 21:31 发表
我提议:
第一:辩论前提:请楼主清楚说明自己姓名,当天是否属于赏花队伍成员。
因为如果双方要进行公平合理的辩论,首先双方的身份应该同样清楚的披露给评判投票的所有成员,也就是赏花团全体成员。其次,这样明确身份才能够进行 ...


支持当日做法的人,请先表明姓名和是否学生会委员,身份及职位,避免学生会自辩之嫌
forzatracy  中级海盗  2009-4-28 20: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很明显目前只有LZ一个人在这“理论”,竟然还是个马甲。。。

得道多助 失道寡助
hmu977  高级海盗  2009-4-28 21: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继续关注
wenruifd  禁止访问  2009-4-28 21: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猩之助  初上贼船  2009-4-28 21: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原帖由 wenruifd 于 2009-4-28 22:19 发表
我没说我代表全车人意见,我说的就是客观事实---丁宁姐姐说了之后就是没人提出反对意见。而且大家没有必要怕她啊,她对我们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你凭什么相信“当时丁宁姐姐说什么也没有人敢反对”。如果是她做错了事情,至少 ...


从你的回答可知,你已经从某种程度上认识到她做错了,丁宁姐姐为同学做的贡献没有人会否认,但既然是操作上有问题,就认识到自己错误,大家一样会继续对她爱戴
猩之助  初上贼船  2009-4-28 21: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但反而继续自辩,只会更难令所有同学信服
wenruifd  禁止访问  2009-4-28 21: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灰太郎和喜洋洋  见习海盗  2009-4-28 23: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关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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