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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uheng 于 2009-4-28 11:06 发表 前者为公,此乃为私,公私需分明. 为公力争,为私宽容. 此乃为君之道也.
原帖由 anni 于 2009-4-28 21:31 发表 我提议: 第一:辩论前提:请楼主清楚说明自己姓名,当天是否属于赏花队伍成员。 因为如果双方要进行公平合理的辩论,首先双方的身份应该同样清楚的披露给评判投票的所有成员,也就是赏花团全体成员。其次,这样明确身份才能够进行 ...
原帖由 wenruifd 于 2009-4-28 20:33 发表 实在忍不住了,随便说两句,要拍砖的放马过来~~ 一直都是LZ一个人在叫吧,要么就开个帖子让所有人来投票,不要老拿自己来代表全格村同学,至少我们当时一车人听到丁宁姐姐解释的时候没有任何人提意见~~这件事情本来就不用提到 ...
原帖由 kabuer 于 2009-4-28 21:33 发表 学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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