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奋斗 于 2012-11-16 19:33 编辑
amsterdamnoord 发表于 2012-11-16 18:02
刚过来是那个公司财务经理职位,有3个也是这个公司成员,后来他们看没有生意做都不要居留回中国了,我一个 ...
我明白了,其实和你公司的经营什么类型的业务关联不大.
最关键和核心的问题是: 你本人是自由工作的居留,但是请注意这个自由工作是指你可以自由换公司被雇佣
你之前用这个公司的名义去做装修是可以的,尽管你公司没有在KVK去修订你的经营范围, 因为你是做为公司的财务经理被雇佣,所以对你的居留没有任何影响,只要你公司有业务正常给你发工资缴税就可以了。
你出问题,出在哪里呢,关键问题出在你把这个经营了3年的公司给关闭了,也就是你把这个公司注销了,你做为财务经理被雇用的岗位也就不存在了!
从你注销公司那一天开始,你实际上已经在荷兰没有合法居留的权利了,但是按照荷兰相关法令你可以有3个月的找工作时间,也就是说你这个自由工作居留依然在你注销了公司之后的3个月内有效,你可以自由去找工作。
可是你却自己开了一家公司:
1. 如果说你开的是B.V.类型的公司,并且你以公司的名义给自己签订了雇佣合同,公司正常营业,按月合法缴纳相关工资税费,那么你的居留就依然有效;
2. 如果说你开的是B.V.类型的公司,但是你公司没有和你有任何雇佣关系,而你只是做为该公司的法人持有人的话,那么你的居留就失效了,
因为你的居留根本目的是被雇佣的情况下自由工作,而你仅仅做为公司的法人是没有任何雇佣关系的;
3. 如果你注册了一家Eenmanszaak类型的公司,你本身财产就和你公司捆绑在一起,就永远没有可能被雇佣,所以只要是这个类型的公司,你居留也自动失效;
另外,从你之前那个3个年公司注销之日起,如果你没有马上找到被雇佣合同,那么你就出现了居留断档, 尽管上面提到你有3个月找工作的期限,但是你的居留从法理上看已经是断档了,要重新开始计算你在荷兰的年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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