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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ennycheng 于 2009-4-28 12:29 发表 lz 真的算是走运了,不必提供首年的收入证明, 证明公司的收入足够维持公司的支出。我想Lz的case是和“荷兰人”合伙开公司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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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omercadeau 于 2009-4-28 12:29 发表 支持! 有个问题: BV的性质和Ltd.基本一样, 前者要注册押金, 后者不要... 为什么不考虑LTD. 呢?
原帖由 珍珠小丸子 于 2009-4-28 12:45 发表 而且偶们还没能力开BV,就是个小VOF
原帖由 珍珠小丸子 于 2009-4-28 12:44 发表 我觉得能有实际业务是最强的,以我自己的CASE来说,自雇的公司都要至少18个月的开业记录,并且有足够的盈利交足够的税,LZ很强,能在经济低迷的情况下站住脚,PFPF ...
原帖由 kennycheng 于 2009-4-28 13:18 发表 走这条路的话,说实话成功的几率很低,不论是开什么样的形式都要符合自雇条例。除非..........先卖个关子, 我们提供有偿服务。
原帖由 珍珠小丸子 于 2009-4-28 13:20 发表 我们是VOF,但我LG不是留学生,我申请永居是靠四年学生ID+一年团聚ID+两年公司年结,所以不能算是自雇居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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