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狗狗大痴 于 2014-3-11 23:33 编辑
lingmao717 发表于 2014-1-7 21:53
你希望大家怎么帮你呢?帮你找律师?找警察?应为这里涉及引渡问题,外国人作案的问题。需要比较专业的法 ...
三月初, 荷兰检察官给了被害人家属的律师正式书面答复. 遗憾的是律师看到答复后说, 他不能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为被害人讨回迟到的正义了.
荷兰警方和检查院知道犯罪人是谁, 叫什么名字, 住在中国的哪个省, 市, 县, 乡, 村, 也有犯罪人的照片, 还有指纹, 甚至也有嫌犯的DAN. 但是不能让国际刑警组织发通缉令, 也不能跟中国司法机关机关进行司法协助把嫌犯的信息交给中国警方, 也不能向中国要求将嫌犯引渡到荷兰. 荷兰检察官要是在荷兰对嫌犯进行缺席审判, 前提是得将现在所取得的嫌犯的DAN(估计是在被害人尸体旁边得到的吧)跟跑到中国去的嫌犯的DNA一致才行. 而荷兰方面没有能力自己得到嫌犯的DAN. 不做以上应该做的事的最主要理由是中国政府不保护犯人的人权, 最重要的一条是中国会判嫌犯死刑.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转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活动。引渡是国家之间在制裁国内犯罪中进行刑事合作的一种形式, 同时也是现代国际社会在制裁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中普遍接受的一种刑事合作形式。引渡中的主权和人权在引渡条约中总是处于博弈的双方。在引渡程序中既要贯彻人权保障的精神, 也必须兼顾主权国家的利益与国际社会的利益。
到目前为止,中国与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交被引渡人条约,其中发达国家有韩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和瑞典.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大部分的发达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而中国还有60多个死刑罪名,很多国家都明确“死刑不引渡”条款。要等到中国能和荷兰签定引渡条约,大概要经过几代人人的努力吧.
那么一个好好的人被人碎尸万段后装在朔料袋里遗弃,作案嫌疑人往自己的国家一跑了之,而荷兰警察和检察官却明明知道嫌疑人是哪个国家的人, 住在哪里,也有有嫌犯的护照复印件, 却不主动跟该国家联系, 进行可能的合作的努力,这显然也跟自我标榜为讲自由, 民主, 人权和正义的国家的形象不符吧. 对那种把人碎尸万段的极端恐怖的凶犯如果不将其绳之以法, 那将是对社会的极大的潜在危害. 那是对生活在那个社会里的所有的人的人权的不尊重. 一谈到跟中国做生意, 谈到要赚钱,恨不得脑袋削个尖地往上冲, 从来不说中国不讲人权, 可是一到需要将极端恐怖的凶杀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提交给中国政府的时候, 却拿中国不讲人权来做理由而不作为. 这让人不可理解.
在荷兰大概有8万中国人在生活, 工作, 学习, 除了极少数非法偷渡的人之外, 绝大多数人都是正常渠道过来的遵纪守法的移民.荷兰检察院的对此案的不作为,这是给这8万中国人一个信号, 就是你们当中不论谁杀了谁, 只要能成功地逃回你们自己的国家就不会受到荷兰的法律制裁. 制裁犯罪,制裁杀人犯这种国家机器中最基本的机能已经跟这8万中国人没有关系了. 这也极大地降低了这8万中国人的生活质量或者生命的安全保障的质量. 我们也许会说, 这个案件与我们没关系.诚然, 如果我们要是完全生活在荷兰人的主流社会, 完全不跟在荷兰的华人交往, 甚至连中超都不去,特别是不跟那些华人社会底层的没有居留的人来往的话, 那确实是跟我们没关系. 可是我想我们当中的绝大部分人还是生活在华人社会, 或者跟华人社会有这样那样的联系.比如说, 我们经常在GGD上看到我们的新移民KIM们请华人做保母, 做装修, 也经常看到KIM们会跟受雇的华人为了金钱和装修的质量产生这样那样的纠纷,也时常看到有暴力威胁的问题.旧移民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关系就更不用说了.如果对犯罪进行惩罚的制度不能适用这些华人, 那么华人的社会就不会是安全的社会, 不会是健全的社会.
荷兰政府不作为, 不等于中国政府也不作为. 我不认为中国外交, 司法部门在知道这个案件后也不做任何事. 听说现在受害人的家属已经给在荷兰的中国大使馆寄信了, 也给习进平主席寄信了. 相信中国政府有能力, 有智慧通过谈判解决中荷两国间存在的刑事犯引渡及司法协助的现实问题. 中国政府能跟没有相互引渡条约的加拿大政府谈判, 最终在保证不判赖昌星死刑的情况下成功地将赖昌星引渡回国受刑. 我们应该有理由相信中国政府也可以跟荷兰政府做同样的事情. 习近平主席就要在3月末来海牙参加国际原子能安全会议了. 希望习主席能注意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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