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西海游士 于 2013-7-21 22:38 编辑
fishleave0416 发表于 2013-7-21 20:56
原来61前是不需要未婚公证的啊??我还以为我们市政厅搞错了呢!!因为中间搬家,换了2个市政厅。第一 ...
LS各位看到的只是一个M46表格的A表,其实M46表格是一套,还有B, C, D, E四个表格。但是后边都和当事人没有直接关系。那个市政厅兼职的新职员小姑娘听本游士解释了IND 6.1新政和老政的区别后,也很诧异,就去询问有关主管。那位老先生出来请我们喝了咖啡,拿出表格和IND的新规定仔细阅读,才发现这些补充通知,以前老的表格不可以再用了。然后给我看了全套表格,解释在每一步都怎样处理的程序。荷兰政治真是很公平透明(例如是先考还是后考荷兰语的问题)!
所以LS各位,如果你上报申请时缺少那一份,不用大惊小怪,或者攀比而高兴或者丧气,在这里讨论基本没有用。因为6.1前和后套用不同的政策,具体要看IND经办职员怎样认定:认为你仍然可以沿用老政策,或者必须套用新政策,对待自然是不同的。所以比来比去没有任何意义。再说,那个C表,就是IND通知有关市政厅让当事人补充材料的专用表格!
申请后,让你补报的要件当然你必须报。没有让你补报的,也许你运气出奇的好(办的早),或者也许公文还在路上走,明天你就会接到呢!不过请记住,如果让你补件,时间期限一般是30天,过时不候,否则撤案,一切还要从头重新来它一遍!
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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