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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venria;3115709 因为是上海取签,所以今天提前去做未婚公证。公证处说不需要从派出所开未婚证明。现在改革成未婚申明书。 例样如下:未 婚 声 明 书 声明人:xxx,女,xxxxx日出生,住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声明人对其婚姻情况发表如下声明: 声明人在发表上述声明前未曾与他人办理过结婚登记。对于上述声明,如有不实,声明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后面还有一页 公 证 书 (2008)xxxxxxx 兹证明xxx(女,xxxx生,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于二○○八年四月十六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未婚声明书》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公证处 公证员 但是这种和论坛上面的兹证明根据本区的婚姻登记档案纪录,未查到x年至x年x月x日期间xxx女士(持有居民身份证xxxxx号)与他人登记结婚的纪录。但不排除其在本辖区以外的其他地方办理登记的可能性。” --这种不一样。 请问:1.到底哪种是正确的??还是都可以用? 2.除了取签还有什么时候要用到?(因为我现在做怕半年即十月后还要用的话,就过期了) 3.如果有哪位战友有译文的话发给我好么。。因为我是自己翻译的。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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