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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年多前从荷兰来美国,当时觉得在居留许可过期之前离开荷兰就万事大吉了,忘了去通知市政厅。现在想申请2006和2007退税,被税务局告知我仍然被 认为居住于荷兰,要填P表,要汇报在美国的收入。我在美国的收入是万万不能告诉他们的,凭什么我要向荷兰政府交税?就因为我忘了及时改地址?后来打了若干 电话,每次回答都不一样,P,M,C表,乱七八糟。最后我联系市政厅,他们让我寄给他们我于2006年离开的证据,看来他们有可能更改我离开荷兰的日期。 请问,在市政府更改地址还要再去和税务局交涉吗?我好像记得他们的database是共享的。如果不需要等stadhuis改了我的离开时间我是不是直接就用M和C表就行了?同税务局打交道让人太不愉快了。

另外提醒即将离开荷兰的朋友,一定在离开前后尽快通知他们,否则太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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