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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曾在荷兰工作,已经离开一年多。最后四个月由于雇主的电脑系统出错,我收到
的工资比合同上多一些。三个月前我突然收到email说由于他们的过错多发给我钱了,
按照荷兰法律我必须返还多拿的钱。我立即回应说当然会,但请 给我更新的salary
slips和overview.他们当时很感激我的态度,并说去办。前天收到他们的信和帐单(只
有一个总数),让我连我多收的工资加上多交的所有税费30天退还给他们,多交的税
让我自己跟税务局讨还。
我的疑虑是:到我帐上的工资我马上退还没有任何问题,但对于他们多交的税及其他费
用,我必须先还给雇主然后在向税务局申请退还吗?我人已不在美国,再加上语言问题
,跟税务打交道非常难,税能不能要回来还不一定。而且来回转账,且汇率变化,我会
损失一大笔钱。请问我有法律依据要求他们给我具体清单,说明哪部分是我多收的,哪
部分是他们为我多交的税吗?可以坚持多交的税等我成功申请退税后再转交给他们吗?
如果税,社会安全金等不能全额退回,是他们还是我来承担损失?另外由于汇率的变化
造成的损失我可以要求他们负责吗?他们也承认这完全是他们的过错引起,但却把他们
的所有损失只是简单地要我负责,对我来说太不公平了。但不合情的不一定不合法。请
懂法律的朋友指点我应如何回应,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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