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
LG在3个月前申请 了Ondertrouw,现在我们是同居, 我的居留卡都拿到了,现在我们准备于 7月份去Cityhall 办结婚手续。
1. 他给我讲, 他同时也想去公证处公证将来的房产(指他发生意外的话), 我和他的女儿各继承一半, 以及他的退休金我也继承一半。
但是, 他也提出过我们1--2 年内 买House( 他现在的是 Apartment, 是 2004 年买的 ), 如果, 我们买House, 也要我上班后, 有收入才能实现, 那样的话, 我也要每月出约1000欧元, 交月供, 那么, 以上他和我办理的那个公证对于我根本就不公平。
2. 因为他知道我在中国有2处房产, 我不知道按现行的荷兰法律, 我以前买的房产, 会不会归到我们共同的名下, 是否也需要办理一项公证来分割开? -------不过, 在我们现在的讨论项目里, 他没有说关于我房产的事.
希望了解婚姻法, 特别是荷兰婚姻法的朋友给些意见, 希望 不要片面理解这帖子, 觉得我私心重,如果有过丰富的生活经历, 就理解,女人一定要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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