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学人员回国证明和学历学位认证的问题
一、《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1、《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与学历学位认证是不同的两种文书。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我中国大使馆教育处开具的一个正式官方文书,证明你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性质的学习或访问,由教育处负责人签字并盖国徽章后生效。它不对你的学历学位进行公证或认证,而是你在所在国学习或进修的的官方证明。待回国之后办理各种手续的时候(其中包括购买免税车辆、办理户籍手续、在教育部认证您的国外学历及申请有关资助等),都需要出示此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只能开具一次,对于短期回国休假、探亲等不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后改变原出国身份再次出国的留学人员不受此限。
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手续:
1) 在荷兰大学、科研单位工作、学习或进修半年以上的各类留学人员,均可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 留学人员必须在我教育处填写过《留学人员登记表》(留学人员登记表可从http://www.chinaembassy.nl/chn/jy/t135635.htm使馆教育处页面下载),并经当地同学会主席签字后寄达教育处。留学人员必须在入学后尽快填写该登记表,因为使馆教育处在验证您的回国证明文件时,需要查验您的登记表并按您的交表时间,并在“留学人员回国人员证明”表中据实填写“在我驻外使馆报到日期 “一项。
3) 留学人员填写《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草表。(表格可从网上http://www.chinaembassy.nl/chn/jy/P020040626640125946286.pdf下载,也可在当地同学会主席处索取)。
4) 向教育处提供有关证明的复印件:荷兰正规大专院校的学生注册证明、毕(结)业证书,或者荷方指导教授、研究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进修或工作证明(要注明进修或工作学习期限);肄业生须提供大专院校的注销学籍证明。
5) 缴纳2.5欧元手续费(通常由各地同学会负责人代收并在草表上签字说明后,与其他证明一起提供,务必不要在信封内夹寄现金)。
6) 如需要教育处邮寄证明信,请写好回寄信封,一并寄来。(教育处收信人请勿写个人名字,以免耽误您的回国事宜)如回国日期临近,邮寄时间不够,也可以径直到教育处办理。(教育处地址及乘车路线见教育处网页)
二、学历学位认证
在荷中国留学生毕业获得学位后,有两种途径对自己学位进行公证认证:一是回国去中国教育部办理公证认证,二是在荷兰办理公证认证。
1、回国办理。
持使馆教育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去中国教育部办理。具体步骤可以上中国教育部网页查找,或参见附件
2、在荷兰办理。
1) 持学位证原件,居留证去格罗林根的荷兰教育部(Informatie Beheer Groep) 办理公证,使学位获得荷兰教育部的认可。具体地址是:
Steenhouwerskade 7-9
9718DA Groningen, NL
大致路线是出格罗宁根(Groningen)火车站正门后左拐,沿河步行10分钟,再右拐过桥步行2分钟。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5:00。费用6欧元/页。公证一般是在原件背面盖章签字,如果不想在博士学位证后面盖章,也可以提出在Declaration 盖章。效果是等同的。
2) 拿公证后的学位证或Declaration去法院认证,使学位获得凡与荷兰签订互相承认学位的国家的认可(如英美加瑞等几十个国家,中国目前还没有签约)。具体地址步行路线可向荷兰教育部询问。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6:00。费用15欧元/页。
法院地址是:
Guyotplein 1
9712 Groningen, NL
3) 如果需要学位得到中国的认可,则需要拿公证后的学位证或Declaration先去荷兰外交部认证,再去中国使馆领事部办理认证。荷兰外交部的具体地址是:
Bezuidenhoutseweg 67
2500 EB The Hague, NL
大致路线是出海牙中央火车站正门后右拐,步行5分钟。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费用10欧元,1小时取。中国使馆领事部的具体地址是:
Willem Lodewijklaan 10
2517 JT The Hague, NL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费用20欧元,3天后取。当日下午取则50欧元。
附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国唯一一家从事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专业机构,在全国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工作。
由于世界各国教育制度、学位授予办法及学位名称不尽相同,国内众多用人单位对外国教育及学位制度缺乏了解,难以确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证书的真伪和层次,致使一些留学回国人员迟迟不能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虽已就职,在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方面遇到问题。同时,伴随着高学历、高学位人才越来越走俏,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伪造学位、学历证书的现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切实履行我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满足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外国学位获得者在我国升学、就业需要,同时为我国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指示精神,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展对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服务。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
1.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 (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
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位证书;
3.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别: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爱尔兰、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丹麦、奥地利、瑞士、瑞典、芬兰、挪威、南非、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蒙古、朝鲜、韩国、泰国、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内容:
1.确认申请人是否曾在国外颁发证书的高等院校或教育、科研机构学习或研究;
2.确认申请人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为所在国政府或权威评估机构所认可;
3.确认申请人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开设有证书涉及的专业并授予相应的学位;
4.确认申请人是否确实获得该学历或学位;
5.确认申请人就读的学历年限;
6.确认申请人所获学位证书、文凭类别和学历层次。
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
1.申请认证须出具如下材料:本人护照;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
2. 在京申请者,可持上述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评估申请表》,申请人可在递交材料齐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 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下列证书目前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1. 不在上述认证范围之内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2. 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3. 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4. 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外学位证书;
5. 未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6. 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7. 非学术性国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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