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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工作告示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体现国家对自费留学生的关怀,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他们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在财政部支持下,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设立了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两年来共有299名在外优秀留学人员获奖,效果显著,反响强烈。2004年我馆区作为试点单位推荐了5名候选人,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查全部通过,并获得奖学金和奖励证书。

接国家留学基金委通知,我驻荷兰使馆教育处馆区2005年将继续实施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全部信息请登陆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查询并下载有关表格:www.csc.edu.cn )我馆区初审限额5人,终审权在国家留学基金委。

一、奖励对象为一年级以上(不含一年级)、年龄40岁以下的自费在读博士生,奖励金额为5000美元/人。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奖学金评选工作严格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网上公示,择优推荐,国内终审程序进行。采取国外限额推荐,国内差额评审的办法。未经驻外使(领)馆或教育处(组)网站公示的人选,国内不予终审。
    二、按照《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详细内容请登陆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www.csc.edu.cn “2005年国家优秀自费奖学金项目专栏“)。使馆教育处负责受理奖学金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受理奖学金申请的时间为自公布之日起至2005年10月31日。推荐结果将于11月10日后在以下网站公示10天后报国内。我驻荷兰使馆教育处的两个公示网站: 1、 www.chinaembassy.nl (使馆网站)  2、www.acssnl.org (全荷总会网站),请届时留意公示信息。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内专家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终审,获奖结果经教育部批准后公布。
    三、申请人应使用2005年新版《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请从基金委网站下载:www.csc.edu.cn )并按照要求准备有关申报材料。使用2003、2004年申请表申报无效。

四、未在我教育处登记者应先在当地学生会填写在荷留学人员登记表



                                       驻荷兰使馆教育处

                                         2005年9月3日








  1、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一年级以上,(不含一年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自费在读博士生。奖励金额为5000美元。
  2、我馆区初审限额推荐人数为5人,终审权在国家留学基金委。
  3、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截至时间为1131日下午五时。(以收到完整申请表时间为准,材料不全者不参加初审)
  4、初审结果自2004121日至10日在教育处网站公示。
  5、申请办法:我驻荷兰使馆教育处将组织初审专家组,对我馆区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并选定推荐人选。初审将综合申请人的思想素质、所学专业及学业表现进行择优筛选,对在高科技领域或国内紧缺学科从事学习和研究的优秀留学生、在科研学术领域有新突破、新成果者优先考虑。
  6、未在我教育处登记者应先在当地学生会填写在荷留学人员登记表



2005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介绍
CHINESE GOVERNMENT AWARD FOR OUTSTANDING SELF-FINANCED STUDENTS ABROAD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体现国家对自费留学生的关怀,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他们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在财政部支持下,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设立了“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两年来共有299名在外优秀留学人员获奖,效果显著,反响强烈。
    按照教育部指示,在总结2003、2004两年试点工作基础上,2005年将继续实施“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
    一、2005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的奖励规模为200人,在自费留学人员较集中的美国等31个国家实施,具体国别为: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新西兰、新加坡、爱尔兰、乌克兰、荷兰、韩国、南非、瑞典、芬兰、泰国、比利时、丹麦、奥地利、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白俄罗斯、挪威、以色列、波兰、墨西哥、罗马尼亚、埃及。
    奖励对象为一年级以上(不含一年级)、年龄40岁以下的自费在读博士生,奖励金额为5000美元/人。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奖学金评选工作严格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网上公示,择优推荐,国内终审”程序进行。采取国外限额推荐,国内差额评审的办法。未经驻外使(领)馆或教育处(组)网站公示的人选,国内不予终审。
    二、按照《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奖学金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受理奖学金申请的时间为2005年9月1日-10月31日。推荐人选须在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网站公示后报回国内。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内专家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终审,获奖结果经教育部批准后公布。
    三、申请人应使用2005年新版《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准备有关申报材料。使用2003、2004年申请表申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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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get  海贼王  2005-9-5 08: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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