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论坛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以及监督各版主有效实施对各自版面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论坛秩序,保护注册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论坛办站的目的是:帮助即将来到荷兰的同学全面的了解荷兰,竭尽所能的解答他们所提出的咨询,帮助即将来荷兰的同学认识已在荷兰留学的同学,加强荷兰的中国留学生的团结,以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论坛处罚遵循公正、公平原则,设定、实施处罚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对于处罚结果,必须公布,未经公布无效。
第四条:被处罚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提出复议。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looker和opapa是本论坛的站长,有权决定论坛的发展方向、各版主的任免,并保留所有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第六条:总坛坛主是各版主的直接上级,监督各版主的管理工作,对站长负责。在个别暂时无人管理的版面中,总坛坛主有权对其中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当各版主正在管理但对个别问题没有引起注意时,其也可以对个别问题主动干预,但必须予以公告。
第七条:各版主有权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版面的一切事务进行处理,有权对版内的论友进行通报表扬、通报批评,有权禁止论友在自己的版面内发言,但无权对论友进行实质处罚,例如减少威望,禁止发言等行为。禁止版主超越权限管理其他版面事物!
第八条:威望区是本论坛的司法机构,享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对于论坛里出现的危害到论坛发展和论坛公共利益的事件,经总坛坛主和各版主的提议,进行审查处理,任何人不得干预。
第三章 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1、提醒 2、警告 3、减少威望(按站长已经制定的方案实施) 4、禁止发言 5、封ID
第十条:以上各种处罚,只能针对危害到整个论坛的正常发展、违反“注册论坛协议”的相关条例的情况作出。
第十一条:对于论友之间的纠纷,不适用以上处罚,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危害特别巨大的纠纷除外。
第十二条:对于没有违反“注册论坛协议”的相关条例,但是发帖内容令部分论友可能反感的,版主或者总坛坛主有权删除该帖,但应主动公告。删除这类帖子,不应当看作是一种处罚手段,而是作为维护更多网友利益的手段。
第三章 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对于主观意识不明确,情节不太严重的违反"注册协议"的行为,或者其他行为应当首先予以公开提醒.对于情节比较恶劣,主观意思比较明确的,可以直接予以警告和出发!
第十四条:任何处罚行为都必须公告,没有公告不产生效力,当事人有权要求复议!
第十五条:处罚必须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于处罚可以申述,可以要求圆桌会议复议.受不受理由圆桌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网友之间的纠纷,除影响重大,性质恶劣,给网友造成严重损失,并影响论坛形象的重大事宜,论坛不主动干预,网友纠纷请私下解决!
第四章,版主责任
第十九条:保证论坛所发布信息符合中国有关法规。使用虚拟社区服务不作非法用途。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遵守所有使用虚拟社区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承诺论坛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等信息资料,及时删除此类帖子。
第二十一条:承诺论坛不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不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版主要起模范作用,不能在社区其他版面大量发表广告信息,不能在社区发表大量雷同的,言论,不能发布或回复没内容或内容空洞的帖子。
第二十三条:版主需及时删除不符合论坛主题的帖子,无实际内容或内容空洞的帖子,广告贴,不利论坛的帖子,维护论坛的整洁。
第二十四条:版主如果发现捣乱分子需及时向管理员反应,可留言给looker或发EMAIL给looker。
第二十五条:版主负有搞活论坛的职责,对好的网友帖子须及时设为精贴,对好的言论及时回复,不可存有私心将自己或朋友的贴子都设为精贴,不能连续将一片帖子加为精帖。
第二十六条:版主负责设立,更改或删除自己论坛的副版,版主必须保证公平对待网友,不能包庇自己朋友;版主不能互设副版。(对2个星期不能找到自己副版的将由社区直接为其指定副版。)
第二十七条:版主必须有充分的时间来管理论坛,对常常不来论坛或不常自己的论坛发表帖子的将及时做更换处理。
第二十八条:版主不能发布与本论坛无关的论坛新闻,严禁发布攻击网友的论坛新闻。
对不能及时管理论坛,不能尽到版主职责的,或违反版主协议的,请大家向looker反应,将做更换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版版主应当恪守职责。
对于长期不到站管理版面的版主站长可以建议圆桌会议商量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版主职位,论友也可向站长提出建议,但版主有事已向站长请假者除外!
第三十条:版主应当公平合理的处理版内事务。
版主对于版内事务必须公平处理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第三十一条:以上协议同样适合副版。
本论坛将会严格按照此基本法管理。请大家仔细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