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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約租客的權利



租屋難,可能很多人都深有體會,尤其在大城市中。假如您一旦找到了一間合適的房屋租住,而且連搬遷日期也定好了,才收到房東的電話,說房屋中有些地方尚沒有維修妥當,要遲一些才可以搬遷,作為租客的您,會如何應付呢?



一位朋友最近就出現了以上的情況。他最初以為,由於跟房東沒有簽訂租約,因而是沒有甚麼可以做的,除了埋怨之外,惟有自己作出新的安排,例如自己已經找了的裝修師傅須要通知押後,本來約好的搬運公司也要重新預約等等,最糟糕的是,自己原來住的租屋的下一租客,也會受到牽連,也得跟他交涉。



其實,根據荷蘭租客權益組織的看法,租客只要跟房東有過口頭協議,就已經有法律保障,換言之,除非房東有充分理由,否則不可以改變租約開始的時間;即使房東有一定的理由,例如上述提及的維修未妥善等情況,租客仍然有權要求房東負擔全部或者部分因為延遲租約帶來的額外支出和損失的。所以,口頭租約也還是有法律地位的,而租客組織也接到過不少個案,有過不少經驗,有的時候,只要租客說一聲,要房東負責承擔延遲入遷的費用,房東可能已經馬上會改變態度,說不定將租屋的出租日期重新提早。

精彩评论1

YYR  见习海盗  2005-6-14 06: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回复: 未簽約租客的權利

但是口头协议, 房东不承认怎么办呢? 而且你作为房客也没有什么证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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