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一:96年以前出生(ie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人)、户口不和父母在一起、且出生证上没有“证明可以用于办理户口的出生登记”这行字(大多数人都没有)的人,需要去出生医院重新办理出生证明,或者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和出生证,让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办理出生证明(详情邮件垂询大使馆:pek-visa@minbuza.nl),然后以这份证明作为“出生公证所依据材料”,并对该证明本身做一份公证。
情况二:96年以前出生、户口和父母在一起,且户主就是父或母(不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叔叔姑姑、舅舅姨妈。“和户主关系”那一栏必须写的是“之子”、“之女”。如果户主是爷爷,那你爸是“之子”,你是“之孙”,并不能证明你爸是你爸而不是你叔叔,懂了不),不用提交“出生公证所依据的材料”,因为你的出生公证所依据的就是户口本。这份公证会与“户口本公证”重合。
情况三:96年以后出生的。直接提交《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