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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6月1日起申请MVV所需文件认证新规定里的过渡期的问题,想请教一下!
使馆页面上市这样说的:“在2012年7月31日之前递交的MVV申请并被批准的申请人,仍然可以使用旧的公证书办理居留许可证以及市政厅的登记。”
“In the case of MVV applications submitted up to 31 July 2012 and approved, the documents submitted will also be accepted as part of a subsequent application for a residence permit and registration in the Municipal Personal Records Database.”

我想请教一下,这里的“2012年7月31日之前递交的MVV申请并被批准”是什么意思? 是“7月31日之前递交MVV申请并在7月31前被批准”的意思么? 还是7月31日之前递交MVV申请,但获得批准不需要在7月31日前?

请多多指教! 十分感谢!

精彩评论1

superxuxu  见习海盗  2012-8-10 12: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保险起见,还是按新规定来办理吧,不然去了到市政厅报道又是麻烦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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