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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在海牙上学的学生,去年7月1号搬进了现在住的房子。因为房东是荷兰人,合同是荷兰语的,所以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也没有细看。
当时是和房东说住一年的,所以合同理应到今年6月30号到期。可是今天房东来谈续租的事儿,我说我7月就搬去别的地方住了。房东说你不是应该住到8月的吗?我就傻了。。。。   翻出合同一看,发现条款存在明显问题。

以下是条例的大致意思:

承租人租房12个月。(注意这里写的是12个月
从2011年7月1号起
至2012年8月1号止(这样算起来就是13个月了

然后下面又有一条 : 承租人需在6月30日前搬出。



所以我觉得是中介公司在写合同的时候出了错。
现在我已经另外找好房子了,实在不想白白多缴这里的一个月房租。而且因为是和人合租的,到六月底水电就会全部停掉了,所以也不可能短租给别人弥补差额。

请问这样前后矛盾的合同还有法律效力么?我该怎么办呀。。。。。

精彩评论1

Nicklas82  四海霸王  2012-4-28 16: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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