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移民政策的变化 消息来自上海巴别塔 在2010年9月30日制定的联盟(超多数补差)内阁协议中采纳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家庭移民领域的措施。这些措施已于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宪报刊登发布,并将于2012年7月1日起生效。它涉及以下的调整措施: 家庭团聚以及家庭组成: l
家庭团聚以及家庭组成的唯一前提条件是结婚。未婚的伴侣不可申请家庭团聚或家庭组成。此规定不适用于在原籍国不能结婚的外籍伴侣(见“临时结婚许可证”)。 l
为外籍人士提出居留申请的合法居留者(居留提供者)申请其伴侣来荷兰的前提条件是他/她在荷兰至少已待满1年。此前提条件不适用于基于融入一体化法令临时居留目的获得有限期居留权的为外籍人士提出居留申请者(居留提供者) l
取消 “广义(扩大)家庭团聚”的居留目的。 其他: l
短期居留转为永久居留的时限由3年改为5年。 l
界定主要居住地不在荷兰(因此不再享有居住权)的期限从9个月缩短至6个月。 l
基于“探亲”为居留目的居留申请将不再可能。 何时开始执行? 更改的措施将于2012年7月1日起生效。 2012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申请(也包括提出给予MVV建议的要求),仍执行现行的政策。新措施不适用。于2012年6月30日之后提交的申请将适用新措施。 外国人目前已经持有基于将于2012年7月1日起取消的居留目的的居留证仍可以保留现有居留权,并且可以从2012年7月1日起延期。 临时结婚居留许可证 未婚伴侣不再有家庭团聚或组成的资格,除非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人在原籍国不能结婚。如果不可能在原籍国结婚,那就可以提交基于“步入婚姻或注册同居关系”的目的,有固定期限的居留许可的申请。本居留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目的只为在荷兰结婚。如果婚姻在六个月内缔结(或在六个月内登记注册同居),则本居留许可证可以更改为同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居留许可。 临时结婚居留许可证只能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申请。外国人在原籍国不能结婚的理由必须很清楚。它必须是一个法律上的不可能。例如,如果在原籍国的法律下同性伴侣之间缔结的婚姻是不可能的。 此外申请临时结婚居留许可证仍需满足以下条件: l
双方都是21岁以上,包括21岁的成年人。 l
为外籍人士提出居留申请的合法居留者(居留提供者)必须具有非基于临时居留目的固定期限的居留许可和在荷兰至少已待满1年。 l
双方必须证明他们是未婚的。 l
来荷兰的伴侣(外国人)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如护照)。 l
来荷兰的伴侣(外国人)已经通过国外的公民融合考试或获得豁免。如果他/她并不需要MVV就不需要考试。 l
来荷兰的伴侣(外国人)不构成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并愿意合作在结核病的检查(如果需要)。 l
在荷兰的伴侣(为外籍人士提出居留申请的合法居留者)有足够的和可持续的收入。 在市政厅结婚 获得临时结婚居留许可证的伴侣要在荷兰结婚或注册同居必须在6个月内做到这一点。缔结婚姻或注册同居登记时市政厅将要求其提供有关文书。它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来收集准备这些文书,比如这些文书需要从国外带来。因此,你应该在外籍伴侣来荷兰前咨询市政厅所需要的文书,以及这些文书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费用 MVV申请以及无需MVV的VVR的申请费用是1,250欧元。 MVV后的VVR申请费用是300欧元。 更改为同配偶的居留许可是免费的,但前提是: l
在临时结婚居留许可证有效性届满前(即6个月限期内)举行婚礼,并且 l
在临时结婚居留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提交更改为同配偶的居留许可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