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学校给了我一个表格!表示要我填好寄过去要再看看我的资料最终决定倒买倒底帮不帮我办反签!!!!!
其中他们写到一定要出具一个“appropriate accommodation (statement by family or friends with whom you will live or a copy of the lease from
the Student Housing Department (SLS)) ”才能办理签证!
1。后者我是肯定没有了,那么前者倒底是指正式的住房合同呢?还是以房东的口吻随意写的一个证明?拜托,一定帮我解答这个问题了!
2。如果是房东出具的证明?那么是不是随便找一个愿意借我用一下名字和地址的人同意就行?
3。没有这个就真的不能办反签吗?莱顿怎么就那么麻烦!
help!!!知道的人一定回答大米一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