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g20 于 2009-12-16 15:14 发表
不具备公民资格的居留为二等,比如我持有温哥华绿卡(非加公民)俗称二等,持有荷兰国籍------为荷兰公民:俗称一等.
等的衡量只是个客观事实,就像我们说奥巴马是黑人美国人绝对不会蹦起来狂吠," 你怎么说话...."一样, ...
这样的分等级我还是第一天听到。大家回复你的话不是因为不容许你说。你说你自己是荷兰人?顶多就算是荷兰籍华人,荷兰小孩看到你还不是中国人中国人的叫,有叫你荷兰人的吗??
我家人都拿荷兰护照,我老婆拿的是美国护照,都不见他们说自己是荷兰人和美国人。再说现在荷兰很多的难民身份的人都拿了荷兰护照,有的人连荷兰话都不会说。真的是没什么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