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做为律师,如果让我选择在中国执业或在澳洲执业,我选择中国。抛却爱国主义的高调不谈,单从职业发展的角度讲,澳洲法律很健全,健全到烦琐的地步,法律的问题,已渐渐变成了技术性问题。一个杀人案件的争论焦点,会集中在“垃圾箱里的垃圾,在没倒入垃圾车之前,是否属于私人财产”的问题上。一部公司法,1300多条,新加入的条款,在原来序号的基础上编号。如在592款下,加入592A,592B;在592A下,再加入592AA,592AB。2001的刚订立的联邦公司法,到了2003年,竞有588FDA这样的条款编号。不仅如此,除了复杂无比的公司立法之外,以前英国和澳洲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依然适用。基本上,没人确切地知道”what’s going on here”。中国法律的不健全,就更有法律人自由选择和表达的空间。法律的不健全,有如乱世,乱世是出英雄的年代。我们这些法律人要做的,远远超出了寻章摘句的技术性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