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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袍:从形式公正起步
律师穿律师袍出庭,是我国司法改革在形式上的一大进步,是追求“形式公正”的重要体现。通过这些外在形式的建设,不断增加司法活动的神圣性,充分表现法律的权威性,最终使审判能够公正地进行。  

  律师袍对于树立律师的形象,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一旦律师自身危害司法公正,其后果往往难以估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5条对律师的三类行为,做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规定:其一是泄露国家秘密的;其二是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其三是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现实中,有的律师成了个别法官“吃了被告吃原告”的“桥梁”,甚至还有的直截了当向原告摊明:得拿多少钱送给主审法官才能打赢官司。有人称这些丧失人格的律师为“三陪律师”,整天琢磨如何编织关系网,琢磨如何与法官拉关系,琢磨如何打通法院方面的关节,为打赢官司不择手段,为司法腐败推波助澜。  

  而涉嫌伪证罪而被逮捕的,不久前出了个张建中。张建中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等著名贪官的首席辩护律师,但因涉嫌作伪证,被正式逮捕。  

  司法是整个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位英国思想家曾说:在世间的一切灾难中,最大的莫过于枉法了,一次犯罪,其结果只是蔑视法律,就像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如同污染了水源。维护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者的天职;杜绝司法腐败,律师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一切形式的公正都代替不了实质的公正,正如体现法律权威和法官尊严仅靠法袍法槌是不够的一样,律师穿上了律师袍,也不能保证他们的执业行为一定合法。有的法官胆敢将“法槌”变成“木鱼槌”,敲了就算数;变成“惊堂木”,吓唬老百姓;变成“拍卖槌”,卖掉良知和正义,赢来滚滚支票和现金。“律师袍”同样也可能成为律师的“遮羞布”、当事人的“龙王袍”。  

  律师业现在被称为“朝阳产业”,律师从业人员将越来越多,作用也将越来越大。从律师袍的“形式公正”起步,进一步匡正司法人员的言行举止,不断强化律师执业的自律意识,提升律师依法执业的理念,建立和完善律政管理监督机制,杜绝司法腐败,这对于我们整个司法界、整个社会来说,则幸莫大焉。 (徐迅雷)

神州学人

精彩评论2

Icare  海贼王  2002-11-5 18: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换装能否让律师走出尴尬
最近,律师出庭即将统一服装的消息引起了业内人士广泛关注。多家媒体报道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已经通过司法部批准,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从明年1月1日起,律师出庭着装随心所欲的局面将被统一的律师服装所替代。  

  2000年,法官袍在我国的首次亮相曾引来一片喝彩声。人们认为,法官制服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理念的嬗变和司法文化的更新,表明中国正在积极构建与国际司法文明相适应的新型司法文化。不可否认,承载了丰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文化的法官袍对于促进我国司法的成熟和完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对于律师换装,笔者却不能不表示谨慎的乐观。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步晚、基础弱,加之长期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一直不够完善,现代法治观念至今未能很好的树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地位曾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得不到正确的认识,甚至被指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有奶便是娘”等等。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辩护,更被人们看做是“替坏人说话”,备受责难。  

  这种观念反映到法律条文上,则具体体现为在诉讼进程中对律师各项权利的种种不合理限制,从而导致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可以看出,律师调查取证须以被调查人的同意为前提,而且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但在法庭审判中,检察院却是与辩护律师立场完全相反而平等对抗的一方诉讼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对比一旦失衡,正义的天平便难免倾斜,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必将大打折扣。  
  
  事实上,律师在诉讼进程中遇到的难题远远不止调查取证,其他方面如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等也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以至于有人说,律师要想打赢官司,一靠关系;二靠在法庭上拿出新证据,打对手一个措手不及。  

  应当承认,继法官、检察官统一服装之后,律师出庭实行服装改革是对律师地位越来越重视的一种外在表现。但是,造成律师尴尬地位的深层次原因,绝不仅仅在于一套服装的统一与否,而在于法律规定的改变以及观念的转变。如果说法官袍的亮相让笔者由衷为之鼓掌的话,那么律师服装的统一则让笔者有些担心:统一服装会不会还是“换汤不换药”,让尴尬的律师“穿新鞋走老路”呢? (曾火伦)
yiyi  中级海盗  2002-11-7 13: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This is extremely ridicul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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