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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立法对来自中国的商品实施新衡量标准
欧盟将对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品实施新的保障措施,以遏制中国对欧盟出口的日益增长。据悉,欧盟委员会已完成了相关立法工作,待欧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同欧盟原有对华保障措施相比,新的保障措施更为严格,今后我国出口欧盟的产品将更容易受到欧盟保障措施的限制。

  这项针对中国产品的保障措施有效期为12年

  记者几经辗转,得到了这部正在审议的法案全文。欧盟委员会起草的这部法案包括了四方面内容:一是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建立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TPSSM);二是逐步对中国输欧的非纺织品类产品取消进口配额,这些产品主要包括鞋、陶具和餐具;三是取消对近20种中国输欧产品正在实施的监管措施,这些产品包括鞋、玩具、自行车、玻璃器皿和一些化工产品;四是要求欧盟理事会下放权力,以便欧盟委员会能够根据形势变化及时修订欧盟的贸易法律。

  在上述内容中,第一项内容备受关注。它意味着中国产品在出口欧盟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以至于对欧盟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那么欧盟可以援引TPSSM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如征收临时性高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欧盟这项保障措施有效期将为12年。该法案一旦实施,将对中国产品出口欧盟形成巨大障碍。

  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却不能享受市场经济国家待遇

  根据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各国可以制定与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相一致的保障措施法规。长期以来,欧盟在保障措施方面有两项立法:一是针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市场经济国家的3285/94法规;二是在此基础上,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519/94法规。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中国出口欧盟的产品是受519/94法规所管辖。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欧盟方面的解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所规定的保障措施与欧盟原有的保障措施有很大出入,因此欧盟有必要制定新法规,以反映中国议定书中的内容。

  中国已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为什么欧盟不改用3285/94法规管辖中国产品,而要制定新的法规?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专门负责对华贸易的F司司长马德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欧盟草拟的TPSSM法规是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根据相关规定,中国尚未完成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因此仍按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与此相适应,欧盟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明确在执行保障措施中,对中国这样一个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使用作为成员方但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欧盟此举是将这种待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国产品将更容易受到保障措施限制

  尽管欧盟方面解释说,该项立法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也符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有关条款,但这项立法却会使中国产品更容易受到欧盟保障措施的限制。

  与原有法规相比,新法规在三方面更为严格。首先,实施保障措施的门槛有所降低。根据欧盟519/94法规,只有中国产品对欧盟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时,欧盟才能够实施保障措施;而根据新法规,只要中国产品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欧盟就可以实施保障措施。其次,新法规对最终保障措施未设定时限。3285/94法规规定,欧盟采取的最终保障措施一般不能超过四年,而新法规根本没有关于时限的条款。第三,欧盟新法规还制定了专门的条款,以保护欧盟市场免受贸易转移的损害。新法规规定,如果世贸组织成员采取的预防或消除市场扰乱的措施导致了向欧盟国家的贸易转移,那么欧盟就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市场。类似的规定并没有出现在欧盟的3285/94或者519/94法规中。

  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各国可以合法使用的贸易保护手段。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方面,欧盟曾经承诺,对中国企业的倾销标准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从而给中国企业在确定生产成本等方面有较大的申诉余地,在欧盟反倾销案中也屡有胜例。但在保障措施方面,由于欧盟在制定法规时就已经明确规定了针对中国企业的苛刻待遇,这使欧盟在损害的认定方面有更大余地,可以比较轻易地将中国企业推到适用保障措施的境地。

  一般而言,保障措施不像反倾销措施那样有明确的国别针对性,对来自任何国家的同类产品都适用,所以实施保障措施的打击面比较大,引起报复的可能性和报复的力度也会比较大。因此除非万不得已,或者像美国那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不怕别国报复,才会考虑采取保障措施。现在欧盟将对中国产品的保障措施以法律形式独立出来,很明显就是希望在打击中国的所谓“进口激增”时能够不致引起别国的群起反击。因此,TPSSM法规将在很大程度上为欧盟轻易启动针对中国产品的保障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不给中国市场经济待遇严重阻碍了中国产品出口欧盟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不久,欧盟就制定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立法,大背景是近年来中国向欧盟的出口不断增加。欧盟方面的统计数字表明,1998年中国对欧盟的出口额占欧盟进口总额的5.9%,2001年就上升到7.4%。以办公设备为例,1999年中国向欧盟出口的办公设备总额为48亿欧元,2001年就达到90亿欧元,通信产品和电子产品也都增长了一倍左右。据中国外经贸部提供的数据,今年1—7月,中国对欧盟的出口额已达到251.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8.4%。欧盟担心,中国对欧盟出口激增会对欧盟国家的一些产业构成威胁,不少院外集团也在布鲁塞尔积极游说,希望欧盟能采取措施抵御中国产品的冲击。

  为此,近几年来欧盟采取了反倾销、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多种手段限制中国产品,涉及领域包括农产品、轻工产品、化工产品、钢铁制品、家电产品等等。尽管如此,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所占份额仍不断增加。新的保障措施为欧盟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阀”,为欧盟今后限制中国产品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武器,却使中国的出口企业面临潜在的壁垒。

  欧盟专门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基于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或者不给中国市场经济待遇。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这表明欧盟注意到了中国发生的变化。但在欧盟眼中,中国的经济正处于转型之中,经济制度不明晰,仍存在着国家干预市场的行为,所以不能全部适用世贸组织的规则。欧盟承认,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不同于欧盟针对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障措施,前者完全针对原产于中国的商品,而后者则针对某种具体的产品,而不究其来源。可以说,中国的经济地位问题已严重制约了中国产品向欧盟出口。

  争取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首先要注重产品的质量,制定合理的价格,平衡好出口产品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但最根本的是要摒弃各种不规范做法,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一步一步地完善,以实际行动让欧盟看到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日益成熟,促使欧盟尽快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是解决这一问题以及其它问题(如反倾销)的关键。

  对于中国的外贸主管部门来说,需要认真研究世贸组织和欧盟的有关法规,以便利用法律武器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例如根据相关法规,如果欧盟确定实施保障措施,需同中国政府进行磋商,我们可以利用规定的60天期限,通过协商解决相关的贸易问题。此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只要抓住证据,就要对不合理的保障措施实施报复。根据过去的经验,欧盟有过在压力面前妥协的例子。布鲁塞尔法律界的人士还提醒,欧盟在制定贸易法规时一般不会违反世贸组织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问题,这就需要中国外贸主管部门密切注意欧盟实施保障措施的情况。


来源:[环球时报]
2002年10月28日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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