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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节能灯再遭欧盟反倾销调查 德欧斯朗提出临时复审
中华工商时报  2002-10-23 0857 记者王义伟北京报道
  
  曾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中国节能灯遭受欧盟反倾销调查一事,在沉静一年之后再起波澜。由于针对中国节能灯的高额反倾销税已经实施了一年,日前德国节能灯制造商欧斯朗公司向欧盟委员会具状要求对此案进行临时复审,意图加重对中国节能灯的处罚力度。
  
  欧斯朗认为,虽然欧盟对中国企业征收了反倾销税,但是欧盟市场上的节能灯价格仍在下降,该公司继续蒙受损失,因此要求欧盟委员会重新核查得到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待遇的中国企业的成本及价格,这些企业共有10家。记者了解到,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厦门东林公司已经收到欧盟委员会的调查通知和需要填写的表格,该公司总经理贾强告诉记者,欧盟要求其必须在11月16日之前作出是否接受核查的选择,如果拒不合作,将按欧盟反倾销法第18条予以惩罚。记者查阅相关资料,欧盟反倾销第18条共6款,是专门针对不合作企业采取的惩罚措施。
  
  贾强表示,自从节能灯案在2001年7月终裁之后,该公司产品出口欧盟受阻,转而进军国内市场,目前包括家乐福、麦德龙等大型超市已成为该公司的客户,同时,欧斯朗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也和他们形成竞争关系。贾强认为,欧斯朗这种一方面在欧盟继续阻挡中国产品,同时又在中国进行大规模营销的“通吃”行为,让他们感到不解。据了解,作为著名的西门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欧斯朗在欧盟的生产能力占当地市场的90%以上,其在中国打出的宣传口号则是“德国照明专家”。
  
  ■新闻背景
  
  中国节能灯命运备忘录
  
  2000年5月,飞利浦、欧斯朗、西凡尼亚等欧洲三大节能灯巨头,将中国节能灯企业告上反倾销法庭,他们认为中国节能灯以不正常的低价手段,占去了42%的欧洲市场,并造成自己重大亏损。
  
  2000年8月,欧盟委员会对9家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作出裁决,裁定飞利浦在中国的合资企业上海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及港资企业厦门利胜公司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另有5家获得分别裁决。
  
  2000年12月,由于受到中国媒体的批评和质疑,飞利浦有关人员在北京宣布,该公司已从节能灯案中撤诉。
  
  2001年2月,欧盟对节能灯案作出初裁,两家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6家获得分别裁决,以上8家企业被征收0到59.6%的反倾销税,平均征税为26.9%,8家之外的所有中国企业被征收74.4%的反倾销税。
  
2001年7月,该案终裁,8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的中国企业被征收0到59.5%的反倾销税,其他所有中国节能灯企业被征收66.1%的反倾销税。
  
2002年10月,欧盟委员会通知10家中国企业,应欧斯朗提出的临时复审要求,将对这些企业进行核查,并要求中国企业限时答复,如不合作将依法作出惩罚。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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