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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的制度化和政府调控

——访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孙笑侠教授  
本报记者 潘剑凯  

  记者:我国的司法改革已将司法统一考试作为重要的举措,作为法律人才培养必要途径的法学教育也将面临重大改革。我国目前有法学院300多家,有人说数量太多了,也有人认为我国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和加入WTO,国家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还在增长,300家法学院不算多。您对此是怎么看的?

  孙笑侠:近20年来,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对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讲,目前关键问题不是法学院数量的多少,而在于设立条件和考核标准有待确定。当前不少法学院,在师资队伍、图书资料、法学教育设施等方面是达不到培养法科学生的基本要求的。我国法学院在最近的五至十年中会出现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但如果不重视标准化法学院建设,那么这种格局的变化仍然是在原有的低层次上运行,甚至出现法学院之间的恶性竞争。

  中国司法改革以法律职业改革为突破口,而法律职业改革引出司法统一考试制度,这为法学教育改革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如何把法学教育制度与法律职业制度衔接起来,就成为当务之急。所以,建立“制度性法学院”,实现法学院的标准化是十分重要的,我们迫切需要把承担法学教育重任的“法学院”作为一种制度来看待,走向标准化的法学院。

  记者:从教育学原理上说,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实行相对自治的制度。不少专家提出政府要减少对高校的行政干预。你为什么要强调政府对法学教育的管理功能?

  孙笑侠:法学教育不仅是对法律知识进行通识性传授,更重要的特征在于它是职业性教育,它不同于语言文学、历史、哲学、理学、工学、农学等纯通识性教育。职业性教育的目标,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而且要具备特定的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这些思维、技能和伦理不是通过通识性教育所能够养成的。比如法学、医学、军事学教育等都属于职业性教育。它们都不是通过教师简单讲课、学生机械自学所能够得到的。法学教育关系到法律职业素养,直接影响一国司法活动的质量和法治程度的高低。尽管经法学本科教育后的毕业生可能从事非法律职业工作,但这丝毫不影响法学院教育的职业性特点,只要他们中的一部分经司法统考进入法律职业领域,那么对法学院的要求绝然不能放松。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教育不仅是高等教育制度的一部分,还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对法学教育实行适度的政府宏观调控,对法学院的设立、考核实行标准化调控和管理实有必要。

  记者: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历来出现两难情形,在改革政府教育管理体制的今天,政府该如何来对法学院进行调控与管理呢?

  孙笑侠:这大致体现在政府掌握两个方面的标准,即设立法学院的最低标准和考核法学院的基本标准。如果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则不允许设立法学院,如果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则对它采取限期整改、限制其所发文凭的法律效力、不允许该院毕业生参加司法统考,甚至撤销该法学院等措施。

  法学院设立的最低标准有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法学师资,二是法学图书资料,三是法学教育设施。此外,从各法学院现状以及法学教育的特性来看,对法学院实行全国统一的考核实有必要。大致可以从专业、教学、师资、科研、图书、外事、生源、毕业、经费和管理十个方面进行定量考核。这十个方面是法学院办学质量不可缺少的指标。

  记者:法学院设立标准的确很重要,请你具体谈谈法学院设立标准的三要素问题好吗?

  孙笑侠:首先法学教师自身应当是受过严格的法学教育和专业训练的,他们不同于从事实务的律师或法官,应当有学术活动、学术追求和学术思想。社会上招聘来的兼职法律实务人员、一心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教师、未经硕士研究生以上的严格学术训练者是不能胜任的。因为法学教师并非单线传授法律知识,在聆听教师的分析以及专业语境的对话中,法学生接受知识的同时也砥励着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我国目前有的法学院教师人数奇缺,三五个教师就成立法学院。按14门法学核心课程设置,至少要有14位教师,其中总得要有一定数量的教授和副教授吧?每位教师均应当从事一定的科研活动,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吧?

  法学院必须有法学图书馆。法学图书资料是学生学习的重要资源,它是影响学生的知识结构、专业水平的重要因素。在有限的学时中,一个水平再高的法学教授也无以提供像图书馆那样富足的养份。依我看,一个新建的法学院,其藏书总量不应少于5万册。

  以模拟法庭为代表的教学设施是法学生不可缺少的。如同理工科的实验室,模拟法庭给未来的法律人“牛刀小试”的机会,成为专业知识运用和职业技能训练的场所。

  记者:原来法学教育对特殊的教育资源要求这么高,包括师资、信息、场所、气氛等,可是我们以前的“五大”,如电大、自考、夜大、职大等等都搞法学教育。

  孙笑侠:不具备“三要素”的法学教育是不可能真正承担法学教育的任务。所以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下决心废除“无场所”的法学教育,即电大、自考、远程法学教育等非正规的法学教育形式。我国法学教育在恢复时期,应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对人才的迫切需求,鼓励和允许电大、自考等形式的法学教育,这应当历史地去看待其必要性。但从法学教育空前发展的今天来看,这种“无场所”的法学教育已失去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它们虽然成本低廉而经济收益颇高,可是法律人才就可以这样粗制滥造出来吗?哪个发达国家会这样培养其本国的法律人才的呢?个别国家和地区的法学院昧着职业良心向中国输入法律专业远程教育,虽然他们明知自己的国家是不承认这样“制造”出来的“法律人才”的。对这些,政府应当加以引导、劝阻和限制。


稿件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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