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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解释:将已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属侵权

中新网10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界定、商标使用许可类别、诉讼管辖、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等诸多方面给予了说明和解释。
 
从10月16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将适用这个新的司法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以前一直较为模糊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指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等三种行为属于损害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将争议较多的互联网域名注册侵权首次列入范围。

 此外,这个司法解释还着重就商标法中涉及的商标相同、近似的概念做了明确法律规定,同时对诉讼管辖、诉讼时效等做了规定。据介绍,这个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标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专门就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做出的司法解释,将进一步保障商标所有权、特别是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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