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务院侨办涉侨法律法规宣讲 精华整理(三) 居民身份证管理篇
目前中国关于居民身份证的主要法律法规是自2003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其中规定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是居住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对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依法申领居民身份证。 具体规定如下: 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另外,2003年公安部还推出了30项关于华侨的便民措施。其中有一项是“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但是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出国定居应当主动到公安机关注销常住户口,这属于公民义务(必须完成不能选择拒绝)。如果公民定居国外但没有注销国内常住户口,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实践中,一些公民在申请出国(境)时考虑短期居留,由于各种原因成为长期居留或者定居,以致部分已在国外定居的公民未注销其在国内的常住户口,这样是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注销。 关于具体如何注销户口办理细节,各省市有不同的规定,请至各省市公安局或政府网站查询。 (本帖内容主要来自国务院侨办宣讲内容、官方网站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有误差以法律原文规定为准) (本内容由荷乐网独家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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