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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务院侨办涉侨法律法规宣讲 精华整理(二)
出入境管理篇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发的不断扩大,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中国公民出境和外国人入境的数量急剧增多。为适应出境入境新形势的客观要求,规范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三非)的管理,和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自2013年9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对外国人入出境做了以的规范与调整。

注意!
已经更换为外国护照或国籍的华人,在法律上为的“外籍华人”,属于外国人。因此在出入中国国境的过程中,受到本法的调整和管制。

一、调整普通签证类别
       在保留原有的8个基本签证列别的基础上,增设R字(人才类)、M字(商贸类)、Q系列(探亲类)和S系列(私人事务类)等签证类别,并根据外国人在华停留时间长短,以阿拉伯数字1和2进行划分。
以下为新增签证类别:
1. R字签证:
       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2. M字签证:
       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3. Q1字签证:
       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
4. Q2字签证:
       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5. S1字签证:
       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6. S2字签证:
       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完整及其他签证类型请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引入人体生物识别签证制度
       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面相等人体生物信息,在出入境管理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
       依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三、调整邀请函制度
       邀请函是签证审发的重要参考依据,查验邀请函是世界各国在签证审查过程中的通行做法。外国人在申请入境时需根据所申请的签证类别提交相应的邀请函件

以下为新增签证类型的邀请函要求:
1. 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 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3. 申请Q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4. 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5. 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完整及其他签证邀请函要求请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条例》第七条)

四、规定签证面谈制度
       面谈是签证审核把关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在签证审发领域的通行做法。 为此法律规定了4种外国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的情形:
1. 申请入境居留的;
2. 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 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
4. 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五、明确不予签发签证情形
       国家基于主权原则,可自主决定是否接纳或以任何条件接纳外国人入境。
       为此,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了6种可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
1. 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2. 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3. 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4. 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5. 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6. 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出入境管理条例中,还列出了四种不予批准的情形:
1. 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
2.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 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
4. 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并进一步规定,“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六、完善免签制度
       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提供免签证待遇,是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体现。为此法律规定了双边协议免签、居留证件免签、过境免签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免签等。
       依照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1. 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2. 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3.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4. 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七、完善口岸签证制度
       口岸签证是改革开放初期为便利外国人来华所采取的一项便利入境措施。为此法律在综合考虑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保留和调整。

八、规范签证延期、换发、补发
       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外国人在华停留拘留诉求等因素,法律对签证延期、换发、补发的情形做了具体规定。

       此外, 外交部及驻外签证机关还为外籍华人提供了以下入出境便利措施:
1. 从宽审发签证
       不断调整签证政策,对于持护照出生地为中国(含港澳台)的外籍华人在中国人及其配偶、子女、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子女,在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如今次数上从宽掌握。
2. 积极研究完善“绿卡”发放办法
       正在考虑《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有关做法,以满足外籍华人家庭团聚及回国创业等方面的需求。



(本帖内容主要来自国务院侨办宣讲内容、官方网站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有误差以法律原文规定为准)
(本内容由荷乐网独家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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