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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烟草新规章生效
【法新社布鲁塞尔讯】欧盟委员会宣布,欧盟有关生产、介绍和出售烟草制品的新规章周一(30日)开始生效。新规章旨在反对吸烟。

欧盟委员会在公报中解释,欧盟在添加剂、上瘾物质、事关健康的说明方面补充规定了限制条件,限制“欺骗性的说法”。

2003年9月30日起,香烟包装上的“轻淡型”标志应当取消,因为这种标志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某些香烟的一般性注意事项起码得覆盖包装30%的面积,诸如“吸烟杀人/吸烟会杀人”,或“抽烟严重损害您和您身边人士的健康”。

欧盟委员会规定,今后补充注意事项要至少占包装40%的面积。

欧盟委员会指出,为了确保“烟草制品的来源有案可查”,包装上还须注明“批次号或同等内容”,使顾客可以辨别生产地点及生产日期。

2004年1月1日起,还规定了香烟诸种物质的最大含量,如焦油沥青10毫克,尼古丁1毫克,一氧化碳10毫克。对于出口香烟,这项措施将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最后,欧盟成员国应当要求烟草制品生产商和进口商提供生产某种品牌及某种类型香烟所采用的所有成分及数量清单。这些情况最迟应于2002年12月31日送交成员国。

欧盟委员会本身将从现在起到2004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一份烟草制品中所采用成分的共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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