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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inaj 于 2012-10-31 16:55 编辑

我的背景如下:
1,本人在荷兰留学4年多,后回国结婚生子,因为性格不合,和前夫离婚,孩子归我抚养
2,后相遇现任老公其为荷兰本土人士,未婚。(读书时就知道对方只是没交情)
3,本人与荷兰老公在中国登记。现在要带着我的孩子一起申请家庭团聚签

备注:非常重要的是,我和前夫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写“儿子XXX由女方抚养,父亲有探视权” (并未写到“监护权”三个字。而国外似乎注重必需有“监护权”三个字)
在这种情况下,谁知道我应该怎么办呢?重新起诉通过法院再写一份带有“监护权归女方所有”这几个字呢??还是只按原来协议书去公证??

在荷兰官方相关网站上根本找不到离异带孩申请家团的讯息。非常揪心。

请问,像我这种情况,需要些什么材料?是否要通过律师办理呢?
请好心人给些启示好吗?万分感谢。。。

精彩评论4

钰斐  中级海盗  2013-7-31 05: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请问你办好了家庭团聚吗?我也和你差不多情况,很关注孩子的问题
wenlimm  中级海盗  2014-7-8 20: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同问
东山月  初上贼船  2017-2-18 04: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同问,正好遭遇相同情况。
一飞58  初上贼船  2018-4-14 19: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在中国男方做一份声明再公正,声明说明孩子的监护交给母亲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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