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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项新的司法解释,称“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而长期以来人们所熟悉的法律解释为,“只要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知道对方真实年龄、对方是否自愿,均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两者差距不言而喻,学术界和法律界也为此展开了一场激烈争论。据了解,这个司法解释源于最高法院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批复,而辽宁高院的请示则是为了发生在鞍山市立山区的一个令法官们左右为难的案例。

  “疯女人”的八次“一夜情”

  “疯女人”是一个出生于1989年5月2日的女孩的网名,这个女孩4岁时父母离异,她一直跟奶奶过。2002年除夕之夜,她进了网吧,在网上她遇到了一个叫“百密一疏”的男孩,两个人聊了一宿,第二天晚上她打电话给“百密一疏”,说自己不想回家,想找地方住,当晚,二人便发生了关系,这是“疯女人”的第一次。

  次日,她又在网上遇到了“热血燃烧”,见面后也发生了关系。2月18日晚,流连在网上的“疯女人“遇见了17岁的浩天,话题很快转到了性上,她主动提出去找他。晚上10点多,浩天和两个表兄弟在鞍山市超级饭店见到了“疯女人”,她长发,大眼睛,身高1米65以上,微胖。几人酒足饭饱后,来到浩天父亲的办公室,两个表兄弟先和“疯女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是浩天。此后,她又与两个网友先后发生了性关系。最后,她遇到了鞍山市某高校学生陈冬,在他的宿舍住了十天后被学校发现。得到举报后,公安机关毫不费力地抓获了45天内与“疯女人”发生关系8人中的6人,除了“百密一疏”和陈冬。陈被学校开除后不知去向,而“疯女人”根本就不知道“百密一疏”的真实姓名。

  “疯女人”未满14岁

  直到这时,浩天们才知道,原来一直自称19岁的“疯女人”其实还不到13岁。她说伪装年龄的理由是怕他们把她当小孩待。她只是想知道“性爱是什么样的”,在与这些男孩发生关系时,她的心态是“一半愿意,一半不愿意”,有时竟是“愿意居多”,对于她主动去找的浩天,她十分坚决地对法官说:“我愿意和他发生关系,我一见到他就喜欢他。”

  但法律就是法律,浩天等被指控触犯了《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罪名成立,可能被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但浩天的辩护律师却提出,被告人误信了“疯女人”伪装的年龄,并无强奸幼女的主观故意,不该被判有罪。

  审判委员会的分歧

  案件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也出现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犯强奸罪成立,另一种意见倾向浩天律师的说法,被害人谎称自己19岁,其体貌特征也貌似成年人,且在发生关系时无反抗行为,被告人在不知其真实年龄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而浩天等6名被告人年纪最大的21岁,最小的17岁,认定与否,关系到6个年轻人的一生,法官们犹疑了。他们将疑问呈送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月17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批复,称“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昨日,记者采访了主办此案的法官张柳明,她说因为已报请上级法院,目前此案正处于中断审理阶段,何时恢复,作为区法院,要等市中法的通知。

  新解释会纵容犯罪吗?

  尽管案件还没有作出判决,但已经有人在网上言辞激烈地抨击高院“司法解释”是在“纵容犯罪”,这种意见认为该解释很容易为那些色情交易中的人开脱。另一种意见是从理论上说,我国刑法实行过错责任,即主观上有罪过才能追究责任,需要“明知”才能犯罪,在并不知道对方真实年龄,没有“奸淫幼女”故意的情况下被判有罪,对涉案人是不公平的。(记者 李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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