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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民“保护墙”

终于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被人们看作是一部中国人的“权利宣言”。的确,民法典的制定确实体现出中国试图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的趋向,但是,要真正体现民法典的精神——“在庞大的国家公权力面前筑起一道私权利保护墙”,现有的草案显然远远不够。

正在成长的公民权利意识

  在一片激烈的争执声中,民法典草案抢在2002年岁末首次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

  各大媒体是一片此起彼伏的叫好声,有人将尚未诞生的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称为“权利宣言”,仿佛这个古老的国家从此步入了权利本位的新纪元。

  媒体的叫好并非毫无根据。民事法律实质上就是老百姓的法,是宣扬公民私权利的法。但长期以来,人们在等级观念、长官意识、特权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权力本位文化,而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则颇为缺失。曾有人写过一篇文章《老百姓为什么怕警察》,就在这个“怕”字中,公民权利的弱势地位显而易见。

  对此,民法典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教授说:“借助民法典的制定和颁行,可以有效地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缔造,奠定依法治国的基础。”

  按照这位民法专家的设想,如果每个公民能够真正理解和遵循民法,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对待他人,并要求他人平等地对待自己。这无疑是法治社会所需要的人与人之间良性、和谐的关系。

保护私权利就是保护人权

  事实上,制定民法典的立法议程早在1953年就启动了,但是,在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年代,完全不具备制定一部旨在保护私权利的民法典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后来,彭真主张“批发改零售”———不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改为一个个单行的民事法律,直到1986年,已经发生了深刻变革的中国社会才催生了《民法通则》,后来陆续有了《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新列入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对此的评价是:“现在看来,即使这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存在着分散、重复、互相矛盾、不统一等弊端,但它的正面意义是巨大的。由此可以看出,中国民事立法所经历的过程,就是从不重视市场经济到重视市场经济,从不重视人权到重视保护人权的过程。“

  据说,那时候,我们连《婚姻法》都不承认是私法。这显然是受前苏联的影响,当时,苏联领导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根本不存在私法。

  不管我们是否承认,世界各国的民法典却有着共同的原则。据王利明教授介绍,这些原则包括:一、人格的独立与平等;二、在私法的范畴内,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三、对人格尊重和对私权的充分保护;四、责任自负,每个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由,但应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这种理性主义的精神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要求,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身份关系、等级特权以及对人格、私权漠视的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知名人权问题专家徐显明则明确提出,民法是私法中最有代表意义的法,全部的私法都可以归结到民法上来。自《拿破仑法典》问世后,法学界有一种说法:一个国家真正的宪法是民法。这有一定的道理。

  从古罗马开始,一个古老的原则就是把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这种划分的价值在于,当宣布为私法的时候,就意味着禁止公权力介入,以此与公法划清界限。历史的发展证明,现实中发生的所有对民事权利的侵害,除了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侵害以外,真正对私权利构成威胁的是公权力。

  徐显明认为,在私权利领域,必须禁止国家介入。因此,要设计这样一种制度:凡是涉及私领域,国家就要采取一种中立态度,不介入、不干涉、不提倡、不鼓励,不评价。如果公权力能做到这一点,公民私权利的发展就能得到保障。

民法典能为我们带来什么?

  自起草开始,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的争论即没有停息过。但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人们关注的是它到底给我们规定了多少权利?

  据记者了解,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共有1209条,分为9编,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仍是沿用过去的,新增加的5编分别是《总则》、《人格权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属于新起草的。

  相比之下,法国民法典是2281条,德国民法典2385条,有些国家的民法典超过3000条。据杨立新教授介绍,专家们设想的我国民法典应当在2000条左右。

  显然,在新增加的5编中,《人格权法》和《物权法》是重头戏。其中,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极为广泛,分为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身体完整等一般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评价型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性自主权等。同时,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还包括胎儿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安乐死”问题首次成为中国立法的对象。杨立新教授认为,从本质上说,“安乐死”最基本的问题应是民法范畴的人格权问题,是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是不是有支配权的问题。这是民法典中《人格权法》应当解决的。据他透露,草案研究了这个问题,但专家的观点没有被采纳。

  而引起广泛关注的《物权法》中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款,则是社会大环境的“水到渠成”。杨立新解释说,立法的本意就是鼓励人们创造财富,只有每个人都富裕了,国家才能强大,虽然从法律条款中找不到这样的表述,但立法的出发点就在这里。

欢呼之后的遗憾

  在媒体短暂的欢呼之后,1月5日,记者看到了质疑民法典的文章,有学者甚至预言,民法典很可能像《监督法》一样,轰轰烈烈了一阵子之后,就没有下文了。

  从记者了解的情况看,这种“悲观主义”者在法学界不在少数。应当说,学者们的担心不是毫无道理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我们到底要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是私权利本位还是公权力本位?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对此作了深刻的分析:民法典起草的侧重点放在哪里?是把它定位于规范民事活动的法律,还是规定民事权利的法律?尽管二者关系密切,但是,侧重点不同反映了立法思想的不同,如果定位于规范民事活动,则更多的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用民法把民事活动规范起来,哪些行为允许、哪些行为不允许。

  他说,为了使民事活动规范有序,国家要防止滥用私权利的行为,用公权力保证私权利不越轨,另一方面也要确保公权力不越轨。问题是,强调公权力规范私权利不是民法的主要精神,民法的核心是保护私权利不受公权力侵犯,不能使公权力大到随时侵犯私权利的地步,所以,民法就是要确立这样一种精神———在庞大的国家公权力面前筑起一道私权利保护墙。“但我们的民法典现在缺乏的恰恰就是这个。”

  江平教授举例说,民法典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收公民和法人的财产,予以适当补偿。这就有问题,县级政府就有这种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征用,那什么是公共利益?是不是一个县级政府要规划什么都是公共利益、都可以征用?谁能保证它不滥用权力?

  的确,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我们一直把社会利益与商业利益混在一起,征地拆迁时大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征用后以很高的价格卖给人家搞商业开发,给拆迁户的补偿却很低。国际惯例是及时、充分、有效地补偿,而我们是适当补偿、相应补偿。

  这位民法专家直言不讳地说:“有人希望物权法能够有效保护私有财产,其实,物权法中对如何保护国有财产的规定要比保护私有财产详细得多,这样如何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如果我们的立法意图仅仅是停留在‘规范民事活动’这个层面上,更多的是从国家的角度考虑,那么,即使物权法出来,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起不了很大作用。”

  不过,江平教授仍然认为,民法典的思路不是走错了,只是在涉及保护国有财产和保护私有财产两方面的内容上,应当在保护私权利方面有所侧重。

民法典草案还需更多的智慧

  在十六大提出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后,有人便提出要修改宪法,将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对此,北京大学宪法宪政问题研究中心蔡定剑博士表示反对:“宪法中已经有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条文,这就说明它不会成为民事权利保护的障碍,重要的是要在民法中进行具体规定。我们现在是对保护公有财产的内容规定得很详细,对保护私有财产规定得不具体。“

  从目前的情况看,现有的民法典草案还有许多令人遗憾之处。

  据王利明教授披露,专家们在起草民法典草案时,一再呼吁要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赔偿,重视对民工的保护,这方面的现实问题十分突出,但由于多种原因,却没能把保护劳工的相关条款列进去,他表示,法学界和新闻界要为此继续呼吁。

  而对于议论众多的国家赔偿问题,专家们在起草时也花了不少心思。《国家赔偿法》颁布施行的这些年里,反映出来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其特殊的程序、特殊的规定,不仅使得被国家公权力侵害的公民获得国家赔偿难上加难,而且赔偿数额极少。王利明和杨立新两位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处女嫖娼案”中的受害人麻旦旦,她在受到如此严重的精神摧残后,最后只获得了70多元钱的国家赔偿。面对这种国家危害结果与赔偿极不相称的现实问题,专家们的设想是,把国家赔偿纳入民事赔偿,即国家公权力对公民造成侵害,用民事赔偿的标准进行国家赔偿。但这个建议未被采纳。

  此外,参与起草的一些专家认为,像新闻侵权、公众人物、恶意诉讼等内容,既有现实要求的迫切性,也是国际上比较注重的,以前专家起草时内容较多,后来全部被删掉,很多尖锐的问题都回避了,而且还出现了“收归国有”、“没收”等明显带有过去色彩的语言。

  因此,对于这部给公众带来巨大期望值的民法典草案,江平教授说:“整体感觉是大胆创新和突破的东西不多,显得比较保守、传统,四平八稳,除了新增加的物权法、人格权法以外,基本都是原来保留下来的东西。”

  徐显明教授也认为,《民法典》可以规定保护人身、人格方面的权利,但是,人身、人格权既是民事权利,又是宪法权利,作为民事权利的时候,讲的是公民和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当这些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基本人权的时候,它要调整的就不再是私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公民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权利就构成了对国家的一种约束。

  因此,人身、人格权利、财产权利都带有两重性,不能仅仅当作是民事权利,还应当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只有两种权利都处理好了,公民的人身、人格、财产权才能获得完整的保护。

  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却是另一种心理预期:“这还只是第一个草案,离最终的定案还很远。我们需要设置必要的渠道以吸收多方面的智慧。民法典是一国立法中最复杂的大工程,用‘百年大计’形容也显得分量不够。德国当初制定民法典,1874年着手起草,用13年时间的勤奋工作才拿出第一草案,到1896年正式公布,制定过程长达22年,终于成就了一部法意精湛、垂之久远的伟大法典。”所以,民法典依然值得人们期待。(编辑:姜志)



作者: 郭国松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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