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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影在中国吃“诽谤先人”官司
【多维新闻社9日电】多维社记者林森报导/在英国和多数西方国家,有一项法律原则是“The dead cannot be slandered in law”,其含义是法律不追究对死人的诽谤,身后事任人评说。然而在中国,如果写作关于已去世的历史人物的故事,而引起人物后代的不满,是要吃官司的
旅居英国的华裔女作家虹影在中国出版的小说《K》就引起了另一位英籍华人陈小滢女士的不满。陈小滢是上个世纪中国文坛名媛凌叔华的独生女儿,她认为小说《K》的女主人公林是以她母亲凌叔华为原型的。虹影在该小说中对林与英国青年朱利安之间的情爱描写使陈小滢女士不能接受。她认为这是虹影蓄意以淫秽的性爱描写亵渎她已故的母亲,并以此将虹影告上了法庭。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陈小滢胜诉,虹影须赔偿她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承担经济损失和诉讼费用9万余元,并在三十日内公开向陈小滢道歉,而小说《K》被禁止在中国出版、复制和发行。

这是中国的人民法院有史以来首次判决一部小说诽谤已故的历时人物,也是首次援引法律条文以非政治性的原因禁止一部文学作品发行。

中国的查泰莱夫人
据报道,虹影创作的小说《K》已经在西方媒体的评论中被称为中国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无论是内容还是其出版后的遭遇都有相似之处。据虹影自己介绍,小说的素材来自于在英国发表的有关青年诗人朱利安·贝尔的书信和传记。朱利安是英国名作家弗吉尼亚·伍尔芙的外甥、画家瓦内莎的儿子。英美报刊发表的书评在提到这个人物时称他有女人气、空虚无聊、不明事理、自负、有时恋爱但归根结底是个懦夫(womanising vain, insensitive, cock-sure, occasionally in love, and ultimately cowardly)。朱利安生于上世纪初的英国自由知识分子家庭。他的父母属于英国文学史上著名的布伦斯伯里派(Bloomsbury Group)。这个团体包括弗吉尼亚·伍尔芙、克里夫贝尔、E.M.福斯特等知名作家和剑桥大学一些爱好文学的毕业生。他们每星期二聚会饮酒聊天,谈论如何打破宗教、艺术、社会文化和性生活方面的维多利亚式的禁忌。朱利安受这些前辈的影响,爱好文学和艺术,向往革命和冒险,不愿平安一生老死床上。

小说<>中的朱利安在1935年28岁的时候应聘到中国武汉大学任外籍教师,与自己的上司、文学院院长程先生的妻子的林发生恋情。这位林女士被描写成一位武汉的文坛才女,主编当地报纸文学版,是朱利安结识的“唯一能吸引他注意的女子”,因为她不仅是一位大家闺秀,还是当时中国类似布伦斯伯里派的现代文学流派新月派作家中的一员。这位林女士是当时中国为数不多的受到西方文化熏陶的女子。和同一时代英美上层社会的名门淑女一样,她不得不在保守的社会环境中保持端庄贤惠的形像,而内心却时刻在试图冲破礼教的束缚,追求个性的解放。

小说<>中最吸引读者的似乎还不是朱利安与林女士共同的文学爱好。小说以很长的篇幅和很大胆的语言描写林如何借到北京旅行的机会,在旅馆和自己的住处用“性的盛宴”招待异国情人。林向小自己八岁的朱利安传授中国房中术,让这个英国青年诗人领略到前所未有的性高潮,连自己都搞不懂中国女性为何会如此主动,中国的性爱艺术何以如此令人著魔。朱利安生性风流,在中国期间与数名中外女子有染,林女士只是他第11个情人。在朱利安给母亲的信中,林被给予代号为“K”。内心躁动不安的朱利安忍受不了充斥西方殖民者的武汉上流社会,打算找共产党闹革命,在半路上又被战争的残酷吓回武汉。他与林不久也被“捉奸在床”,武汉大学随即将他解雇,赶回英国。此公革命志向不减,1938年赴西班牙参加反法西斯的内战,开救护车运送伤员时阵亡。而林女士在小说末尾自杀未遂,半昏半省之间与自己的英国情人在冥冥中相会。

据报导,小说<>1999年由台湾尔雅出版社推出中文繁体字版,并在瑞典、荷兰、法国译成不同语言出版。2000年12月号中国《作家》杂志刊载了《K》的节选,没有象贾平凹的<<废都>>那样标明某处删去XX字,《四川青年报》以“凌叔华、陈西滢、朱利安之间的三角恋”为副标题,从2001年3月起进行了选载。此外还有一些媒体发表过有关《K》的主人公原型的文章。

文学小说被指诋毁死人名誉
英国爱丁堡大学某教授的夫人陈小滢女士看到该小说后,认为女主人公林是以她母亲凌叔华为原型的。陈小滢女士认为,《K》以她的父母陈西滢、凌叔华过去的生活为背景,以淫秽的手法杜撰了许多不堪入目的情节,并已公开发表,构成了对陈、凌二人的名誉侵害和对她本人的精神侵害。陈小滢在<<作家>>杂志社所在地中国长春起诉虹影、《作家》杂志和《四川青年报》,要求终止《K》的出版发行或刊载,三家被告支付精神赔偿共20万元。

据陈小滢的代理人之一、中国现代文学馆研究员傅光明说,之所以要在北京起诉,是由于中国台湾和英国的法律在名誉权问题上都绕开了死者的利益,而中国从今年3月1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据了解,陈小滢、虹影都拥有英国国籍,而非中国公民。凌叔华于194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以中华民国政府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夫人的身份赴英国定居,此后只短期访问中国,再也没有在中国长期居住。

陈小滢女士8日对多维社记者说,英国王妃戴安娜去世后,多少报纸说多少话,她的儿子都拿他们没有办法,因为英国没有这条法律。(按照)英国的法律,一个人死了以后,他人爱写什么写什么。英国的文化背景和中国不一样。中国文化是敬老,是对老人要负责的。据她了解,按照中国法律,一个人死后,他的三代以内亲属都可以告他人诽谤死人。陈女士举例说,在台湾曾经有人告诽谤孔子、韩愈而胜诉,但后来当局认为历史名人成千上万,都来告他人诽谤案件太多无法处理。中国法律规定三代之内都可以告,而不是100年期限。

英国青年诗人朱利安贝尔1938年死于西班牙内战。他曾在中国武汉大学任教,与文学院院长陈西滢的夫人凌叔华发生恋情,被迫辞职。他是英国著名作家弗吉尼亚伍尔夫的外甥。根据他在中国的经历创作的一本小说《K》近日被中国一家法院判决诽谤已故的凌叔华,禁止出版发行。

陈小滢认为<>的作者虹影和她丈夫,现任英国爱丁堡大学东方学系教授的赵毅衡都曾在公开出版物中表明K或林的原型是凌叔华。陈小滢的律师王建平在法庭代理词中引用的证据包括虹影在<<作家>>杂志选载《K》时发表的<<作者本人的几句话>>和赵毅衡在2000年11月2日<<南方周末>>发表的文章<<朱利安与凌叔华>>。长春中级人民法院在11月19日的长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也用这两篇文章中的词句作为判案依据。判决书引述虹影<<作者本人的几句话>>说,“这是一本根据事实、实情写成的小说……。我知道肯定会被人逼问:实多少,虚多少?应当说,每件事都是实,但都经过了我想象的重新摄制。小说中的虚与实,没法以简单的方式打百分比。如果有读者或批评者,认出了此人或彼人的影子,要翻文献来与我核对,我可以说在前面,我为此书作了半年的研究,所有有关的文献我都找来看了,郑重其事。但我的小说不依文献,而是实事加我的实情。如果有人因为先祖孽缘未尽,想跟我辩一番,我的辩护词先写在此。”

判决书引述赵毅衡在<<朱利安与凌叔华>>一文中说,无论从哪一方面说,这都是中西方文学交流史上出人意料的一页,一个摧心荡肺的爱情故事,一桩卷进太多文化名人的悲剧。正因如此,朱利安与凌叔华这桩公案,才异乎寻常;1999年5月,虹影以这个故事为基础写成长篇小说《K》,由台湾尔雅出版社出版,由于小说艳丽笔触,悲情故事,此事一时成为话题……,不料,不久之后,这个浪漫的准革命者就狂热的爱上了文学院院长陈西滢的妻子——《武汉日报》的副刊总编,小说家凌叔华……,朱利安在信中提到女朋友时,一向用的编号,凌叔华是K,即第十一……;朱利安与凌叔华恋情的全过程,读起来就像个小说家言。如此不同背景的两个人,坠入情网容易,理顺关系就极难了。武大校园虽大,众目睽睽之下,不得不遮遮掩掩,对凌叔华这有家室的女子,想必是更大的折磨。他们关系的曲曲折折,不用小说,的确难以细说。而且,可以理解,对此事凌淑华一个字没有留下,这段‘历史’只剩下了朱利安的‘一面之词’了。

长春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长编小说《K》虽非纪实小说,小说中的武汉大学文学院长“程”及妻子“林”的姓氏虽是虚构,但武汉大学文学院是真实的,20世纪30年代原告之父陈西滢是该文学院院长是真实的,原告之母当时任《武汉日报》副刊主编也是真实的,而且朱利安·贝尔又是真实的历史人物。小说中描写的国立武汉大学文学院院长及其妻子活动的环境、身份、地位、家庭背景、历史沿革与历史生活中的原告父母完全相同。

判决书还说,(虹影)把历史真实人物写进小说,并以此虚构了一系列故事,将原告的父亲写成“性无能”,之母写成“浪荡成性”,并多处虚构原告母亲与朱利安·贝尔发生的婚外情的两性生活情节,其不顾历史真人表现和社会的公正评价,客观上不同程度的丑化了他们的形象,贬低了他们的人格,败坏了他们的名声,也必然不同程度损害在世亲属的名誉。(虹影)作为专业文学工作者,熟悉小说的创作特征,且在创作前与原告有过来往,了解其家庭社会情况,知道陈西滢、凌叔华的名望和声誉,应当预见其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使活著的人受羞侮、精神压抑的后果,因此其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己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作家虹影则认为,小说《K》完全是一部根据历史材料些成的虚构文学作品。判决书引述她的辩词说,小说《K》就是从一个出身西方自由之家的知识青年的视角来看三十年代的中国,看中国那个年代的社会、革命和爱情;小说《K》塑造的主要人物“林”和“程”是选取多个人物个性杂揉而成,是虚构的典型艺术形象,不具有惟一的指向性。林的原型主要来源于廖××、林××的有关材料;小说的男主人公朱利安的形象主要来源于1938年英文版的《文、诗、信》。被告在创作小说时并不认识原告,与原告及其父母更不存在任何仇视和怨恨,没有侮辱、诽谤和揭露他人隐私的违法内容,没有侵害原告父母名誉权的主观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另外两被告,选载刊登《K》的《作家》杂志和《四川青年报》则辩解说,长篇小说《K》,是一部虚构作品,发表至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从未对这部作品有任何异议,因此,本刊发表小说《K》是完全合法的出版行为,不存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动机、行为和目的;《K》是一部描写历史人物的文学作品,以历史人物为主人公的文学作品即使是使用了真人姓名,也是作者笔下塑造的文学形象,同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人物是有明显区别的,把文学作品中塑造的人物形象同历史中真实的人物完全对号入座,既违反了文学创作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文学创作的繁荣。小说《K》中的主人公与原告父母不应是一个概念,不能将作家创作的历史人物形象完全等同于现实中的真实人物,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对某人名誉的损害不应以其单方面的内心感受为依据,而必须以公众和社会对其的评价和褒贬有无改变为标准。

<<四川青年报>>的辩词还说,《K》中的主人公是敢于对旧的封建观念挑战的知识女性,是一个正面历史人物文学形象,不能把文学作品中的所需要的生活细节描写视为“淫秽、低级下流”。国内出版物涉及这类的文学作品,只能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鉴定后作出;原告的父母是中国历史上的文化名人,属于公众人物,对其父母的公众评价和社会评价是早已有的,历史早以对其作出了结论,不可能因为一部小说就可以改变其公众评价。小说《K》自999年在海外出版广泛流传,期间并未见到原告对书中主人公提出过异议。一部在海外并未见非议的作品,两年后来内地刊发,何以就构成损害名誉权和侵权?

对于虹影是否在此案审理之前认识陈小滢,双方也有不同说法。陈小滢对多维社说,她的儿子曾是虹影的丈夫赵毅衡的学生,两家曾有往来,虹影曾送她一本经过本人签名的书。虹影则在接受其它媒体采访时表示,赵毅衡的学生有许多,这并不能说明虹影一定认识自己丈夫的学生的母亲,她也经常在公开场合向众多读者签名送书,记不起哪一个读者是陈小滢。

虹影对多维社表示,她在中国被指犯了“诽谤先人罪”感到很委屈。她不认为主人公林很“淫荡”,林在书中敢爱敢恨,光彩照人。她是最早摆脱封建枷锁的女性之一,是女权的英雄。这本书写的是爱情、中国文化和西方关系。她在接受其它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从未想丑化任何人,一直坚持认为《K》是根据实事真情创作的文艺小说。在书中除了指明朱利安是朱利安外,其他人并没有用真名。她觉得谁要是对号入座那就有些荒唐了。目前法院判决出现这个结果,作家创作小说时就受到了限制,文学创作有可能倒退。虹影认为,小说是允许虚构和想象的,如果不是这样,小说就没法写了。

陈小滢诉虹影一案虽已判决,但媒体和文艺界对此看法不一。许多人认为,此案为中国法律为如何裁决文学作品纪实与虚构,以及如何才是合法地描绘死去的人物设立了标准。

法官判笔墨官司评价不一

媒体引述北京大学中文系某教授说,任何作家创作都是有现实生活的依据的,必须要依靠原型,可能是这个人的几句话、那个人的几个细节动作。如果完全脱离原型,凭空想象,作家很难创作。有些文学作品的虚构,比如鲁迅先生笔下的许多形象都是虚构的,就不会牵扯到法律上所说的侮辱、诽谤,因为那些形象是博取众家特点。取这个人的眉毛、另一个人的鼻子、第三个人的嘴。有些可能基本就是根据某个人写的,对一些无从考证的情节做合理的想象。其实,纪实和虚构对于小说来说不是能分得很清楚的,然而明确了人物及其之间关系的原型创作的作品最有可能被指为侵犯名誉权。如果作者表明书中的人物是现实中的哪个人,就有可能引来当事人的指摘。

该匿名教授还说,人们对文学作品理解的不同,造成对作品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理解也不同。文学作品尤其要看实际的社会效果,如果大多数看了同一本文学著作的人有共同的看法,觉得确实有侮辱、诽谤、贬损一个人的言辞,那么就应该认定侵权。

然而也有读者对虚构作品中的原型并不那么感兴趣。有报导引述北京一家外企工作的读者说,作为文学爱好者,看小说只看小说中是否有能感动或引起共鸣的地方,或者是否能有一些人生借鉴,根本不会去研究作品中的原型是谁。

加拿大华语诗歌协会的会长川沙对多维社说,他很早就认识虹影,并听她谈到创作《K》时的想法。川沙说,虹影在□集小说素材时,研究了朱利安在1938年出版的《文、诗、信》,以及几位与朱利安有染的中国女性的史料。朱利安在中国有不止一个情人,而虹影为表现他与中国文化和中国女性的相遇相知过程,把通信中涉及的几位女性的特点揉合在一起,塑造出林这个人物。这正如塑造维纳斯雕像,也许胯部取自成熟的少妇,胸部取自另一位青春少女,一切都视艺术家的感觉而定,这才称其为艺术创作。他认为林的形像代表某种类型的中国女性,而非某一特定的历史人物。

还有读者认为,凌叔华“红杏出墙”是史实,现在基本上不用怀疑。这在当时中国封建保守的社会,无疑是一大丑闻。然而事情已经过去近一个世纪,当事人已经成为历史人物,人们对那个时代的人追求个性解放已经有足够的理解和认同,也不会因此改变对凌叔华的评价,反而对她有更深的了解,透过头衔和光环,把她作为一个真实的女性来看待。他们的情史作为原始素材出现在一部文学作品中,也无可厚非。虹影对于朱利安和林之间情爱和性爱的描绘,是她表达自己创作理念的方式,不同的读者自然会有不同的看法。一部份人认为直率真实的性描写,在保守一点的人眼里很可能是淫秽色情。<<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就曾有类似遭遇。凌叔华的后代对《K》有自己的看法,但并不能代表所有读者。

凌叔华文学和绘画作品在中国的经纪人、中国现代文学研究所研究员傅光明则在<<中华读书报>>发表文章说,现代才女凌叔华“红杏出墙”,30年代与到武汉大学教书的朱利安有婚外情,确实是“实”。但如果根据这个“实”就把以她为原型的“林”描绘成一个“白虎星”荡妇,而且里面充斥著大量赤裸裸的性描写,这无疑对死去的原型及其亲属构成了名誉权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傅光明认为,文学创作,尤其是小说,本身就是想像力的艺术。没有虚构和想象的小说,只能是一具血肉被风干了的木乃伊。但就像人的行为规范要受法律约束一样,作家在创作以生活中的原型为背景的小说时,也要注意到是否侵害了原型及其家属的名誉权,并对其进行了精神损害。他说,现在就目前国内来说,去年3月1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此的最新司法解释,就是最好不过的一个“量化尺度”的界限。如果你的虚构引来的是受者毫无根据或扑风捉影的“对号入座”,这在法律上难以或根本无法界定。

他认为,虹影在其《K》书中,以十分淫秽的语言对凌叔华进行了十分有损其人格的描写,许多情节缺乏客观事实根据。《K》书的出版、发表,客观上影响了公众对凌叔华的公正评价。故虹影的行为已不仅损害了凌叔华的名誉,同时也给陈西滢、凌叔华的独女陈小滢,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出版者自然也是难逃其咎,因为出版者对其传播的出版物有审查的义务,并依法出版。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傅光明认为该书的内容已经构成淫秽特征,但是出版社或报社却依然进行传播,同样构成侵权行为,同样必须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多维社记者注意到,在长春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五项判决条款没有涉及小说<>是否为淫秽作品,只有虹影立即停止侵权、该小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复制出版发行,以及虹影向陈小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诉讼费用的条款。

与陈小滢对虹影的愤怒相对照,朱利安贝尔依然在世的侄女,英国瑟塞克斯郡的画家朱利安妮对此案不以为然。英国<<观察家>>报引述她说,虹影的书只是一个幻想的作品(Fantasy),就象是在飞机场经常出售的那种黑丝带装饰的书,是一部“manually assisted fiction”。

据了解,虹影在近日将向中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案最终结局如何,还有待高一级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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