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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多前因故回国居住,临走前经过租房中介把房子租出去了,租期2年,去年11月到期时又续签了6个月,到2017年5月1日结束,快到期时因为租客女儿做手术,短裙内不能骑车上学,租客就跟我商量再住一段时间,我跟她说好了住到房子卖了为止,这都是口头约定的,没有签合同。5月中旬时房子定了卖,也给租客发了正式信函,通知她住到8月30日,9月1日就公证交钥匙了,她也同意了。
在9月1号去公证处之前,买家要求进行验房,于是我,买家,卖房中介和租客都到场把房子检查了一遍,发现3处需要维修的地方,中介把这3处都写在验房报告书上了,当时我们说好维修费用由租客付,比如地板由于椅子的摩擦表面破损了一大片,因为这3处都是人为使用损坏的,所以费用从租客的租房押金里扣,剩余的退还给租客,租客也表示同意签了字,只是没有把从押金里扣这一条具体写上,这是我的失误。
后来买家把维修费报过来了,租客觉得高,不认可,我和买家都跟她说了她自己找人修也没问题,只要修好就行,可租客一直没回音,今天我接到一封律师信,通过Email发来的,说是租客不认可支付维修费,要我支付所有费用,并要求押金全额退还。

我现在想求教的问题是:1,从5月1日合同结束后到8月31日交房,这段时间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租房合同的,所以旧合同的条款是否还适用于没合同的这4个月?
2,无论有无合同期间,我从来没有接到过租客关于以上3处损坏的通知,没通知是否就不该由我维修?
3,租客在验房报告上签字了,中介说这就代表她同意维修,只不过因为我的失误,没把从押金扣除这条写上,她就有权不认账?
4,我人在中国,通过Email收到的律师信是否有法律效力?我可以置之不理吗?

问题太多了些,不过没办法,谁让咱不懂荷兰的法律呢,维修费得1千3,4百欧左右,本来因为卖房急就赔钱,现在再拿出一千多欧也实在困难,还请战友们帮帮忙给点建议吧,衷心感谢!

精彩评论4

露露  中级海盗  2017-9-20 16:29: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辽宁沈阳
再问:如果现在这种情况,租客要起诉上法庭,我人在国外,法庭能否受理?
即使受理了,我要是不到庭,能否缺席判决?
A.G  见习海盗  2017-9-21 09: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你还是找个荷兰的律师咨询下,在这里也问不出什么的
gzhj  高级海盗  2017-9-21 15:41: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荷兰
合同是一直有效的,租房合同在租客书面通知终止租约之前一直默认有效。房屋租赁协会的标准条款有定义房东还租客的维修职责(你的租房中介有这个文件,网上也有),如果是租客的维修职责,你有权从押金扣除维修费用。

你的疏忽在于租客在验房报告上签字,你认为这表明租客同意支付维修费,不是这样的。但是验房报告是你和买家的协议,与租客无关,除非明确写明租客支付维修费。

租客找律师,就是钻这个签字对他无法律约束力的空子。两个建议,一是私了,跟租客分担费用。二是你也找律师,因为他应该为人为损坏负责,你怕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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