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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郑百文董事长因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刑
新华网郑州11月14日电 (记者 谢登科) 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原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李福乾日前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郑百文总经理卢一德、财务处主任都群福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福乾作为郑百文董事长、法人代表,在听取总经理卢一德、财务处主任都群福汇报公司1997 年度经营亏损,并看到1997年底第一次汇总的财务报表也显示亏损的情况下,仍指示财务部门和家电分公司要在1997 年度会计报表中显示完成年初下达的盈利目标。被告人卢一德签发了一个紧急通知,要求家电分公司财务部门把实际上未到位的1997年度供方返利“以预提形式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中反映”。被告人都群福指示总公司财务人员将各分公司所报当年的财务报表全部退回作二次处理,并明确要求不准显示亏损。按照三被告人的要求,家电分公司等部门财务人员在重新编制财务报表时,采取虚提返利以及将1997年财务费用推迟到1998年列帐的手段,虚增利润8658.99万元。1998 年3月10日,郑州会计师事务所为郑百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月11日,李福乾签发了《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1997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告,向公众披露盈利8563.76万元,从而使郑百文在1998年7月实现了配股方案。因上述作假手段,以及经营不善等原因,郑百文1998年出现50241.46万元的巨额亏损,使股东权益包括配股资金当年即损失98.79%。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百文编制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了广大股东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告人李福乾、卢一德、都群福均系郑百文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对郑百文所犯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承担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另据了解,郑百文造假及巨额亏空事件2000年10月披露后,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证券法规对郑百文及有关中介机构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02年8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郑百文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提起公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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